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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机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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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机 行政 执法 工作制度 范文
农机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了加强农机法制建设,强化农机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执法程序; 3、收费标准; 4、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5、标准效劳标准; 6、执法部门岗位职责。 〔三〕公示形式: 1、在效劳大厅设置公示栏; 2、在报刊上公示公告; 3、发布公示布告; 4、信息网络公示。 〔四〕公示要求:公示项目标准,公示内容醒目。 二、部门及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农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工作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部门职责 1、市农机局农机监督管理处负责市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落实;农机化政策法规调研、执法人员培训;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规章制度制定、农机行政立法的组织、协调、农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农机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统规章制度的宣传;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负责专职、兼职农机监理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及证章的办理工作;配合农机管理处做好有关农机立法、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 1、市农机局监督管理处处长负责农机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农机法规制定的起草和协调工作;执法人员培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农机执法证件管理;农机化工作调研。 2、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站长负责农机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统的规章制度的宣传;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及统计;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及违章行为检查处理;负责专职、兼职农机监理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及证章的办理工作。 3、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副站长,负责农机投诉工作。 4、农机执法岗位一:负责农机化政策法规调研、执法人员培训及监督检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5、农机执法岗位二:负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管理;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6、农机执法岗位三:负责公路牌证拖拉机驾驶员增驾、补证的审核、办理;农田牌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证件的审核、办理;驾驶员考检工作的督查。 7、农机执法岗位四:负责农机事故处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换发牌照、行驶证工作;农机保险工作。 8、农机执法岗位五:负责农机修配网点的技术检验;负责农机投诉工作的受理、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结果。 三、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一〕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机工作制度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年组织对农机执法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执法评议考核。 1、评议内容: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农机执法情况。 2、评议考核形式: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日常执法情况抽查、检查;测评或民主评议。 3、评议考核结果使用:作为对执法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有执法错误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过错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执法单位半年内发生执法过错3次以上、全年发生5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错案的相关负责人半年内发生错案2次以上、全年发生3次以上者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经教育仍继续发生错案的,停职检查或调动岗位。执法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和工作考核,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减少或不发生执法过错,杜绝错案发生。 四、行政执法过错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促进农机行政处分机关和执行人员依法行驶行政处分职权,防止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方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三〕本方法适用全系统执法人员 〔四〕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1、违法必究,依法追究原那么;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 3、过错与承当责任相当原那么; 4、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那么。 〔五〕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由县级以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 〔六〕农机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1、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4、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6、成心隐瞒农机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农机行政违法证据,包庇、沉着农机行政处分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7、农机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8、违法实施罚款行政处分的; 9、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10、丧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11、拒不执行上级农机行政处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的: 1、法院判决或者裁决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为的; 3、本农机行政处分机关自行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九〕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的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审批人的成心,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十一〕2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当。 〔十二〕执法过错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撤消执法证件、行政记过、开除公职。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构成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暂扣执法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撤消执法证件,可以开除公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执法人员,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工资、奖金。 〔十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1、情节显著轻微的; 2、主动成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3、由于过失造成危害不大的;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 1、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 2、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3、打击报复的; 4、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十五〕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当局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有执法过错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十六〕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十七〕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得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十八〕执法过错的立案查处,由县级以上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十九〕执法过错的调查,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机构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十一〕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缺乏,或者免予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的,按照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处理。 〔二十二〕执法过错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二十三〕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 五、执法程序制度 〔一〕为了标准农机行政处分实施,保障和监督农机行政处分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省行政处分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农机行政处分机关实施行政处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三〕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机行政处分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五〕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2、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好询问、勘验检查笔录和抽样取证,制作相应文书; 3、口头告知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4、当场处分。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分〔当场〕决定书?,载明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分种类、幅度、时间、地点,处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性文件及条款,标注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号并加盖行行政机关印章; 5、当场交付?行政处分〔当场〕决定书?,请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备案。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分〔当场〕决定书?副本交所属农机行政处分机关备案。 〔六〕实施农机行政处分,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七〕农机行政处分机关对发现或举报事实比拟复杂或情节比拟严重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决定依法实施行政处分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登记立案 受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分立案审批表?,报农机行政处分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3〕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调查取证 农机行政处分机关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制作?勘检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定案 执法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机行政处分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核后,处分机关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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