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文件来源:http://www.gov.cn/jrzg/2010-06/26/content_1637938.htm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文件来源:http://www.gov.cn/flfg/2010-06/25/content_1637752.htm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1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