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乡镇企业.docx
下载文档

ID:1143755

大小:29.82KB

页数:29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18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劳动 人事部 农牧渔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 进行 乡镇企业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乡镇企业 第一篇: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乡镇企业【发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7-2023-11【生效日期】 1987-2023-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行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普查工作的通知 (1987年9月11日劳人锅(1987)21号) 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兴起和开展,我国农村中使用锅炉的数量不断增长,同时平安使用方面也出现不少问题。据了解,农村中使用的锅炉有的是由城市报废后流入的,有的是用户自行加工或由非锅炉定点企业生产的,潜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加上使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不断发生锅炉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今年五月十九日,XX省XX县区地区一个体经营的腐竹厂使用的锅炉发生爆炸,死亡三人,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三万余元。七月二十七日,山东XX县区一个乡镇企业从一无证街道生产厂购进的锅炉,在试烧中发生爆炸,死亡五人,伤十三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多万元。为了减少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锅炉事故,促进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顺利开展,请各地争取年底前,最迟明年一季度末,按照附表所列的各项内容对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数量,并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在用锅炉采取紧急措施。具体意见如下: 一、由省、地、县三级劳动局、乡镇企业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这次锅炉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对参加普查的人员要进行短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讲解锅炉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平安技术根本知识。建议先由地市级领导小组负责举办县级劳动部门的劳动平安监察干部XX县区级乡镇企业局专职或兼职的平安生产干部培训班,然后再由县级领导小组举办各乡工业公司专职或兼职的平安生产干部以及企业抽调准备参加锅炉普查的人员培训班。 三、为加快普查进度,县级培训班结束后,即以一乡或几乡联合组成普查组进行普查。普查结束后,由普查组集中将锅炉普查登记表交县级领导小组,县级领导小组汇总后报送地市级领导小组。地市级领导小组对普查结果作总结后报送省级领导小组,最后由省级领导小组将普查情况汇总后分别报送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对普查中发现的危及平安的锅炉(如。结构严重不合理,缺乏平安附件等),应立即停下来,并由地(县)级锅炉检验所尽快组织力量做进一步检验,对其中不能保证平安运行的锅炉,由劳动部门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意见通知书,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新的锅炉,请省级劳动部门商请制造部门安排生产。 五、普查所需费用,先由县级劳动局垫付,工作结束后根据普查工作实际费用支出,向被查单位收取。 六、请地方劳动部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联系,互通情况,搞好这次平安普查工作。 七、普查组应有严格纪律,严禁在普查中搞吃请受礼和其他不正之风。 望接到本通知后,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并请省级劳动部门将工作安排情况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和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局。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颁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发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发布文号】 劳人护(1987)23号【发布日期】 1987-2023-22【生效日期】 1987-2023-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颁发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7月22日劳人护(1987)23号) 现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劳动人事部和农牧渔业部。 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乡镇企业职工的平安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生产建设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的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第五条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平安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平安管理干部,管理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乡镇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平安管理人员。企业的车间、班组应有兼职平安员,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平安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组织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制订劳动保护管理方法、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操作规程,组织平安生产检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乡镇企业平安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催促企业及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险情时,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领导处理。 第九条职工必须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平安生产的各项规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职工平安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第十条有易燃、易爆和尘毒危害作业的新建、乡镇企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书(包括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初步设计、平安卫生设施和企业负责人等),经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平安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劳动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劳动场所布局合理,要有足够的采光、照明。在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处,应有平安设施和明显的平安标志。 (二)生产、试验、运输、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设置防爆、防火的平安设施和有应急的措施。 (三)使用易挥发性有毒害物品和产生粉尘的劳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的平安装置应齐全、有效,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各种冲压、锯、刨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及各种机械设备传动、转动装置的外露局部,必须有平安防护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物料输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作承压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尘毒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要结合技术改造,限期改善劳动条件。确实无法解决的,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十四条乡镇企业在承接尘毒危害严重的产品加工或作业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平安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平安健康。 第十五条没有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乡镇企业,不准制造锅炉、压力容器。锅炉安装,大型和三类压力容器的组装单位应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乡镇企业应筹集平安技术措施资金,用于平安卫生工程设施和改善劳动条件,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乡镇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有方案、有组织地进行平安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一)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平安技术教育和培训。 (二)乡镇企业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平安教育。对新进厂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平安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平安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位操作。 (三)对电气、起重、锅炉、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训练,并经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委托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九条严禁乡镇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二十条乡镇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要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要按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乡镇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时,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劳动部门要给予处分,直至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和农牧渔业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推荐]【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部【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3-2023【生效日期】 1996-03-20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关于评选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1996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为了鼓励广阔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全面完成新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任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研究决定,在1996年下半年,开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对象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范围对象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和分局。 (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范围对象为在本系统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见附件二。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正确执行和积极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中心任务,积极转换职能,强化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3.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合作,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坚持原那么,不徇私情;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为政清廉,公正正派。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人员廉洁勤政,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高;各项工作标准化、制度化。 5.纪律严明,团结协作,单位风气正,整体效能发挥好,形成了强有力的战斗集体。 6.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