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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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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 厦门市 住宅 工程质量 通病 防治 若干 技术措施
为积极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高我市住宅工程建设质量,满足现阶段广大住户对住宅质量、功能的客观需求,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多专业第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了《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措施》),并经我市权威专家组论证验收,该《技术措施》作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的重要内容。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施工图审查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技术措施》,并将《技术措施》的相关要求纳入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施工图审查各个环节予以落实,切实防止质量通病的发生,提高住宅工程建设质量。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落实《技术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技术措施》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总工办联系。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 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 (试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地基基础工程下沉或变形过大防治的技术措施 2.1一般规定 2.2 天然地基 2.3 桩基 2.4 建筑回填 第3章 地下室裂缝和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3.1 一般规定 3.2 地下室顶板 3.3 地下室外墙 3.4 地下室底板 3.5 地下室防水工程 第4章 墙体裂缝和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一般规定 4.2 现浇钢筋混凝土墙 4.3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 第5章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屋面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5.1一般规定 5.2 厕浴间、厨房、阳台楼板 5.3 现浇屋面板 第6章 楼地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6.1 一般规定 6.2 楼板 6.3 墙角 6.4 管道穿越处 第7章 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7.1 一般规定 7.2 卷材防水屋面 7.3 涂膜防水屋面 7.4 刚性防水屋面 第8章 外门窗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8.1 一般规定 第9章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偏差防治的技术措施 9.1 一般规定 第10章 室内初装修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0.1 一般规定 10.2 地面找平层起砂、空鼓、开裂 10.3 墙面、顶棚抹灰空鼓、开裂 第11章 外立面装修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11.1 一般规定 11.2 阳台等临空处设置玻璃栏板的安全隐患 11.3 飘窗弧形玻璃的安全隐患 11.4 建筑饰面和装饰构件安全隐患 第12章 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12.1 一般规定 12.2 给水、排水管道渗漏 12.3 排水系统防臭、排水管道堵塞或排水不畅 12.4 管道安装通病 12.5 给排水系统噪声 12.6 消防隐患 12.7 给排水设备安装不到位 第13章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13.1 一般规定 13.2 防雷装置的连接(焊接) 13.3 桥架接地 13.4 电气线路连接 13.5 配电箱安装 13.6 开关、插座安装 13.7 照明灯具安装 13.8 电气线路配管 第14章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14.1 一般规定 14.2 通风与防排烟系统及各风口的风量与设计要求偏差较大 14.3 风机、冷却塔噪声太大,影响使用 14.4 住宅的分体空调,其室外机布置不合理,影响空调制冷效果 14.5 室外竖井风口或外墙风口风速过大,产生噪声,影响系统风量 14.6 管道及风机房内设备离墙体距离未满足安装要求                                           第1章 总  则 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技术措施。 2、本技术措施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堵塞、脱落等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3、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同时可供改扩建住宅工程参考。 4、在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技术措施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2章 地基基础工程下沉或变形过大防治的技术措施 2.1 一般规定 2.1.1 设计要求 1、住宅工程的地基与基础设计应按变形控制设计,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120mm,并应严格控制沉降差异值。 2、符合以下条件的住宅建筑桩基础设计时,除应进行沉降与差异沉降的计算以外,桩基结构的重要性系数 不应小于1.05。 (1)标志性或纪念性住宅建筑的桩基; (2)2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60m高层住宅建筑的PHC管桩; (3)体型复杂且层数相差超过6层的高低层连体住宅建筑的PHC管桩; (4)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超过8000kN的住宅建筑桩基; (5)施工桩长超过40m的泥浆护壁的冲钻孔灌注桩; (6)岩土条件复杂的6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桩基; (7)坡地、岸边住宅建筑的桩基; (8)受相邻环境或工程施工影响较大的住宅建筑的桩基; (9)场地土质或地下水具有中等、强腐蚀性的住宅建筑的桩基。 3、当采用新型的复合地基、复合桩基设计方案时应组织专门的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4、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有关地基与基础沉降变形监测内容,明确变形量和变形速率等预警值指标等,并对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的应急措施提出设计指导性意见。 2.1.2 施工要求 1、地基与基础施工的施工组织方案中应编制排(降)水专篇,明确基槽(坑)各种工况的临时排(降)水措施及其平面与剖面图,施工中严禁基槽(坑)底积水。 2.2 天然地基 2.2.1 设计要求 1、单体建筑中天然地基持力层存在承载力差异或其下卧层可压缩量较大时,设计应计算地基的差异沉降变形。 2、扩展基础的设计宜优先采用台阶状型式。 2.2.2 施工要求 1、基础开挖时严禁使持力层受到浸泡和扰动,机械开挖时应留300mm厚度土层由人工清理,开挖完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组织验槽并浇筑垫层。 2、基础混凝土构件的浇水湿润养护应不少于14天,混凝土浇注完成应养护不少于36 小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2.3 检测要求 1、天然地基的承载力必须通过现场浅层载荷板静载试验的检验。 2.3 桩 基 2.3.1 设计要求 1、当采用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基础设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 第一节应采用整体式带桩尖的管桩,或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板桩尖封闭桩端,不应采用分体式预制桩尖或开口型桩尖; (2) 抱压式沉桩施工的终压力宜控制在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2.1~2.2倍。 2、当设计泥浆护壁的冲(钻)孔混凝土灌注桩基础时,桩径不应超过2.0m。 3、泥浆护壁的冲(钻)孔混凝土灌注桩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对桩端(或桩端和桩侧)采取预埋导管后注浆处理。 (1)施工桩长大于40m; (2)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大于8000kN; (3)设计认为应采用后注浆工艺的情况(含施工异常情况)。 4、混凝土灌注桩设计时,对于容易造成基桩缩径的、中等或强腐蚀性场地,其钢筋保护层厚度应增加不少于20mm。 5、桩周围较厚的软弱土层因自重固结或者基桩及场地周边的(堆)填土、地面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位等原因而产生的沉降大于基桩的沉降时,应计算桩侧软弱土层的负摩阻力对基桩的影响。 6、当采用管桩作为抗拔桩设计时,除应符合第1条的规定外,接桩均应采用机械啮合接头方式,不得采用焊接方式;当采用锚索、锚杆作为抗浮措施时,应优先采用三级钢或精轧螺纹钢抗浮锚杆。 2.3.2 施工要求 1、基桩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设观测点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必要时应对周边环境有关对象进行加固、改造或暂停使用等处理。当周边环境特别复杂时,应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挤土桩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成桩施工速率不宜超过8根/天,并配合采取消减孔隙水压力及跳越施工成桩等措施。当地基为饱和淤泥、淤泥质土、粉质粘土及黏性土时,应设置塑料排水板、袋装砂井或疏干井消减超孔压等措施;在压桩施工过程中,应对不同日期施工具有代表性部位的桩设置上浮和水平偏位观测点。定时检测桩的上浮量及桩顶水平偏位值,若上浮和偏位值较大,应采取复压等措施。 3、泥浆护壁的冲(钻)孔混凝土灌注桩施工中,护壁的泥浆应采用膨润土拌制,并严格执行采用反循环的施工和清孔方法;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冲(钻)孔桩,循环出的泥浆应采用泥浆过滤机处理后,方可再进入循环。 4、管桩静压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报勘察、设计单位复核或处理。 5、护壁式干作业成孔灌注桩施工时,应对成孔后的截面直径与中心线偏差情况进行复核;对于偏差较小且可安全修复的,应进行修复,以确保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满足要求;当成孔变形(含局部变形)较大时,不可安全修复或经安全修复后、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报设计处理。 2.3.3 检测要求 1、管桩施工后应进行施工桩长检测,检测数量为基桩总数的10%。必要时可进行基桩孔内摄像检测。 2、桩基检测的选桩应严格执行代表性和随机性相结合的原则,不得采用预留检测桩的方法。 3、对于大直径桩无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时,应取得同一场地相同持力层采用相同工艺施工的较小直径桩的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结果,并结合大直径桩桩身及桩端施工质量,作为验收综合评价的依据之一。 4、复合桩基中基桩的承载力原则上应通过静载荷试验确定,当场地环境条件限制或者成桩质量可靠性高且单桩竖向承载力小于3000kN时,可通过钻芯取样、低应变动力测试和桩端土层深层载荷板(长螺旋板)等综合测试评价作为验收依据。 2.4 建筑回填 2.4.1 设计要求 1、室内回填应根据回填对象的使用功能要求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回填材料、设计指标;当施工环境条件限制不能采用与压实系数相匹配的机械设备施工时,应改用施工可行和能够满足质量要求的回填材料和设计指标,不得盲目制定指标要求。 2、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材料及其技术指标,应根据基坑支护型式、间隙空间大小和基坑侧壁外侧与地下室底板以下岩土层等情况综合确定。 2.4.2 施工要求 1、建筑回填之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回填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料,严格分层夯实(或捣实),对称进行。 2、当回填材料采用土质材料时,必须采用最优含水量的素土或砂土,并进行试填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严禁采用建筑垃圾、杂土、淤泥(质)土、耕植土代替。 3、每个分层回填掩蔽前均应进行拍照或摄像,作为验收旁证依据;照片或摄像内应有可靠的参照物、标尺牌和有关人员。 第3章 地下室裂缝和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设计要求 1、钢筋保护层及绑扎位置控制 (1)墙体两排钢筋网片间应设置支撑筋,支撑筋直径不小于φ12,间距不大于1200 mm,呈梅花状布置。 (2)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面层钢筋应采用支架支撑。 2、当地下室混凝土采用60天强度进行配合比设计、强度评定及竣工验收时,其28天同条件养护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混凝土设计强度一个等级。 3、后浇带间距不宜超过40m。 4、地下室顶板不应采用空心板。 5、对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景观绿化设计单位应提出明确要求;用于抗浮作用的覆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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