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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月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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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渗透
国际化
趋势
防范
对策
“金新月”地区毒品向中国渗透的国际化趋势与防范对策
张昆 来源:《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 新疆大学,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
内容摘要: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金新月”地区毒品向我渗透活动日益加剧,从破获的案件看,其走私贩运毒品愈来愈显现出国际化的突出特点,对我国构成了极大威胁,使得国内毒品问题日益复杂,进而改变了全国禁毒格局。面对我国毗邻 “金新月”毒源地的现实,堵源截流,加强国际禁毒合作是解决我国现阶段毒品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目前,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开展与中亚国家间的禁毒合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禁毒合作是维护我国新疆地区安全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金新月”; 毒品问题; 新疆禁毒形势; 国际化贩毒; 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17.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6057 ( 2011) 03 -18 -06
作者简介: 张 昆 ( 1968 - ) ,男,新疆大学西北民族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调研员、副教授,研究方向: 反恐、禁毒。
近年来,在国内庞大毒品消费市场和巨额暴利的双重刺激下,“金新月”地区毒品作为国际毒品消费市场的一个毒源地,毒品向周边国家及我国新疆走私渗透的国际化趋势明显加剧,毒品问题与当地暴力恐怖、黑恶势力、洗钱犯罪等问题相互交织,对我国构成了极大威胁。
一、“金新月”地区毒品向我实施跨国走私贩运活动趋于国际化、组织化、网络化
1.新疆正在成为国际贩毒集团千方百计打开的重要通道
从近年来我区毒品犯罪的特点看, “金新月”地区跨国毒品贩运集团把我国作为过境地和毒品消费地的企图愈益明显,他们以外籍犯罪嫌疑人为主体,以在我区设立的各类贸易公司为掩护,通过新疆的出入境口岸直接参与了 “金新月”地区的毒品走私。从破获的案件看,组织和操纵 “金新月”毒品入境的毒枭主要是巴基斯坦人,他们大多以经商或跨国贸易公司( 代表处) 为掩护,长期在新疆境内定居,在生活上甚至与当地少数民族通婚,精通维语和新疆民俗,常年往返于中、巴两国,表面上以经商为名,暗中却与境外毒贩积极谋划,里应外合从事跨国贩毒活动。“加卡尔国际贩毒集团”就是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贩毒组织。该集团总部设在印度尼西亚,以乌鲁木齐、广州等地的跨国贸易公司为掩护据点,以伊斯兰堡为起点,按照伊斯兰堡——吉尔吉特市——苏斯特口岸——喀什——乌鲁木齐——广东——香港——雅加达这一路线大肆进行跨境贩毒,成员涉及马来西亚、泰国、印度、新加坡、日本、韩国、巴基斯坦、美国、尼日利亚、马里、肯尼亚等国人员。
跨国贩毒集团还依托新疆与中亚、西亚、南亚在民族、宗教、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上相近的便利条件,充分利用疆内少数民族贩毒团伙较强的经济实力、庞大的贩毒网络和丰富的贩毒经验,相互勾结,将新疆作为过境地、集散地和毒品消费地。
2.国际贩毒集团境外指挥、境外培训、境外交易、境内集散的态势明显
通过破获和在侦案件可以看出, “金新月”地区毒品走私入境案件不是零星贩毒,而是国际贩毒集团有组织、有预谋地向我国走私贩运毒品。一些走私贩毒集团不仅具有明显的政府、军队、部落的背景,而且,毒品犯罪与恐怖主义、黑恶势力相交织。纵观这些案件,都明显呈现“计划严密、分工明确”、 “两头在外、境外遥控”的特点。2005 年以来我区破获的 “金新月”毒品走私渗透案件中,共抓获涉及 23 个国家的95 名外籍犯罪嫌疑人,活动规律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特征。一方面他们在多个国家设有办事机构,随时变换贩毒线路、人员和方式,构成了对我 “多方向、立体式、大纵深”的渗透格局;另一方面,他们以经商为掩护,在新疆、广东、浙江等地建立了秘密据点,构建起我境内的贩毒网络,基本形成了 “西进东出”的国际毒品走私贩运通道,形成了境外指挥、境外培训、境外交易、境内集散的态势。目前,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中亚国家部分贩毒集团利用我区季节性通关开展边贸活动的特点,以在我区进行跨国贸易为掩护,与境内贩毒集团相勾结,联手从事贩毒活动情况比较突出,并已形成了集 “贩、运、销”为一体的网络和一定的毒品消费市场。
3.贩毒手法不断升级翻新,对抗查缉和逃避侦查的能力日益增强
我们在打击 “金新月”毒品犯罪能力提高的同时,境外贩毒集团与我对抗手段也在升级,反侦查意识极强。在贩毒路线上,精心选择,多头入境,陆路、海路、空路和邮路均被利用。特别是航空业和高速公路的发展,“点对点”的贩毒活动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交接; 通讯方式上,通过海事电话、多机多卡、暗语、小语种、口信、QQ 及网络视频等方式遥控指挥、单线联系,为警方布控和打击带来了一定困难。藏毒方式上,潜心策划,伪装制式化,形式多样。从 2008 年我区破获的 3 起地毯藏毒案看,贩毒分子将海洛因注入非常细的塑料管中,然后缠上毛线编织成工艺精细的地毯,藏匿方式隐蔽,查缉难度极大。仅 2008 年 “3·18”地毯藏毒案一案就缴获 “金新月”海洛因 47. 85 千克。
近年来,又出现了一种 “网上交易”的新特点。境外 “骡子”将 “货”带到乌市后,先找一个网吧,在网上点击某一特定网页,在该网页中找到事先约定的栏目,该栏目打开后,会出现 “骡子”在乌鲁木齐市内的居住地点和与接货人的联系方式。与此同时,境外毒枭为防止我侦查部门对境外来华人员实施技术侦察,改变了过去传统联系方式,而是通过互联网传输运毒人员的相关信息给境内接 “货”人,内容包括照片、入境前的体貌特征、接头时所要使用的联络暗语等,直接与境内接 “货”人联系,从而避开我国警方的技术侦察。
4.策划运作周密细致, “钱货分离” 的毒资运作模式明显
近年来,在新疆破获的 “金新月”毒品案件中,公安、边防、海关虽查获大量毒品,但收缴的毒资却很少,每次只能在运毒人员的身上查获少量现金,而真正的毒品资金交易基本上是在境外完成。其毒资运作模式是: 毒枭坐镇境外物色 “马仔”,找到 “骡子”,将毒品走私入境,“骡子”找到住处后,通过电话告诉卖家。确认毒品成功入境后再寻找境外的 “下家”,由 “下家”安排其境内的人员负责接货、转运、交易等。当境外毒枭确认 “下家”在境内交易完成,才在境外进行毒资结算,或者境外毒枭遥控其境内的接货人负责接货后,再将毒资通过地下钱庄将毒资转移出境。
二、进一步完善区域禁毒国际合作机制,减少 “金新月”地区毒品对我国的危害
我国毒品问题的最大特点是毒源在外,借道我国或以我国内陆城市为集散或中转。因此,加强禁毒国际合作对从根本上解决 “金新月”地区毒品向我渗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以解决毒品入境这一现实危害为重点的国际禁毒合作机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迅速遏制 “金新月”地区毒品向我国渗透的势头,最大限度地压缩国际贩毒集团活动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该地区毒品对我国的危害,避免新疆成为 “第二个云南”。
(一) 围绕新疆周边国家开展堵截、打击“金新月”地区毒品国际执法合作已初见成效
近年来,针对 “金新月”毒品危害日益加剧的情况,公安部组织新疆、广东、浙江、上海、北京等重点地区在深入分析 “金新月”毒品形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与有关国家的禁毒合作,加强了与巴基斯坦、阿富汗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俄罗斯、中亚有关国家在情报交流、执法合作、技术援助、禁毒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全力遏制 “金新月”毒品向我走私渗透。2007 年以来,公安部国际合作局、禁毒局以及商务部,高瞻远瞩,具体指导,充分利用援外项目,搭台唱戏,构建警务交流平台。先后在上海、北京、乌鲁木齐等地举行了 “中阿 ( 中巴) 警官座谈交流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及周边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经验交流会”等 12 个座谈会,邀请了新疆自治区公安厅、边防、海关、民航、铁路公安以及北京、上海、广东、云南、浙江等省市公安业务部门的领导参加,共同探讨各国打击恐怖主义和毒品犯罪的情况,对各国反恐、缉毒形势、措施、政策以及体制、机制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沟通,各国警方进一步加强合作的愿望不断增强,成效已初步显现。2008 年公安部协调有关省市区与阿富汗、哈萨克斯坦禁毒部门联合行动,成功地实施了 3 次 “控制下交付”,抓获犯罪嫌疑人 15 名,缴获海洛因 7. 5 千克,摧毁了一批组织向我国走私 “金新月”毒品的贩毒集团。2009 年,在公安部禁毒局统一协调和直接指挥下,新疆禁毒部门与哈萨克斯坦警方开展了 3 次国际禁毒执法合作,成功破获了 3 起“金新月”毒品走私入境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 名,缴获毒品海洛因 3185. 5 克。
2009 年以来,为推动解决 “金新月” 地区毒品问题,中方积极协调有关各方推进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开展务实禁毒合作。2009 年 5 月,公安部张新枫副部长率团赴俄罗斯出席上合组织成员国首次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2009 年 11 月,首届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毒部门高官会议在上合秘书处举行,正式启动了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毒部门三级工作机制。
新疆禁毒委和公安禁毒部门在公安部的指导下,不但和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伊朗等中南亚国家加强了情报合作与交流,而且进行了多次国际禁毒执法合作,成功实施了数次跨国 “控制下交付”行动,并开展了高层互访,揭开了新疆公安禁毒部门国际警务合作的新篇章。
(二) 进一步务实推进本区域禁毒国际合作
我们应当看到,虽然我国与巴基斯坦、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签有政府间禁毒协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签有 《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但与解决 “金三角”地区毒品问题的合作机制相比,针对 “金新月”地区毒品问题的合作起步较晚,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禁毒合作机制还不完善,合作广度、深度还不够,原则性要求多,务实性措施少,深度合作缺少切入点和有利条件; 加之这些国家政治因素复杂,禁毒基础薄弱,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很低,不提供援助和培训难以有效开展合作。受这些因素影响,我国与相关国家在联合查缉、执法办案、情报交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方面的实质性合作还十分有限。但同时也表明以情报交流、执法办案为主的双边禁毒合作空间很大。
1.突出加强与巴基斯坦的全面禁毒合作
近年来,巴基斯坦贩毒集团不断改变其藏毒、贩运方式和贩毒路线,经巴基斯坦从我国新疆、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走私入境,由贩毒集团雇佣马仔经巴向中国贩毒的案件明显增加。与巴方开展禁毒合作,使之为我服务,为我所用,把毒品挡在国门之外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两国关系上,中巴两国的传统友谊关系是地区睦邻友好合作的楷模。长期以来,我国与巴基斯坦在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以及反恐合作方面已经建立和形成了稳固的警务协作关系。中巴两国于 1996 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有关制止麻醉品、精神药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贩运的合作协议和 《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在 2003 年 11月 3 日,两国之间还签署了一个有关引渡的协议。综合考虑巴基斯坦在堵截毒品向我国渗透的重要作用以及工作基础、条件等因素,应该把中巴合作作为本区域禁毒合作的突破口,提升到两国政府间合作层面,建立中央、部门、地方等多层次、多渠道禁毒合作机制,全面务实地推进两国禁毒合作。
一是建立中巴禁毒执法和情报交流机制。
进一步完善中巴双方禁毒机构之间的联络员和联络热线机制,发挥两国警务联络官作用,定期交换 “金新月”地区毒情和互涉个案等情况,对有条件的案件组织实施跨国 “控制下交付”;在中巴 《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框架内,公安部可考虑与巴禁毒部签署有关具体禁毒合作协议; 公安部禁毒局可加强与巴禁毒部队 ( ANF)的合作,建立局长级定期互访机制; 巴基斯坦拉瓦尔品第禁毒旅负责与新疆交界区域的禁毒任务,我新疆禁毒部门可考虑与其建立直接联系,建立定期互访交流机制。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巴禁毒援助力度,提高巴国毒品查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