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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预防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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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预防 未成年 被害人 恶逆变 问题 研究
预防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问题研究 摘 要 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不应该仅局限于针对那些潜在的未成年犯罪人,还应该重视那些曾经受过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防止被害人向着犯罪人转变的问题出现。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结构上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前者相较后者多出一项“被害经历〞这一关键要素,所以极有可能是这种被害经历导致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由于防卫行为过当导致其即時性的被动转变为犯罪人,同时也有可能被害人在遭受过被害经历之后,由于时间的推移,在各种因素的催化下促使未成年被害人逐步转变成为犯罪人。因此,本文针对如何预防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展开一些对策上的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 未成年 被害人 恶逆变 预防措施 基金工程:共青团云南省委员会资助工程云南省青少年恶逆变的影响因素与社工介入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王旭,昆明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 ki.1009-0592.2023.11.149 未成年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之后,由于不良心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和支配而产生的一种逆向变化被称之为“恶逆变〞,也就是从被害人的身份逐步向着害人者的方向不断转变。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转变是极其可悲的,也是令人痛心的,需要给予良好的预防措施来防治这种问题的产生,但是从目前来看,经过相关犯罪统计数据说明,恶逆变转化的犯罪行为在数据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索和分析,并且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预防和控制。 一、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现实中的任何事物时刻都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未成年被害人也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所以其本身也会随时发生相应的变化[1]。各种犯罪行为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侵害属于一种外力强加于身的恶性刺激,所以会导致被害人在受到侵害之后走入一个极为不稳定的精神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有些被害人可能在被害经历中吸取一定的经验和教训,快速从被侵害经历中走出来,重新振奋精神有效融入到全新的生活当中。但有些被害人也极有可能难以从消极的心境中走出来,进而从被害人向着犯罪人的方向转变。 通过调查说明,局部被害人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犯之后,由于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很容易产生向社会进行报复的心理和行为,从而将自身的怒火和不满全部发泄到一些无辜人的身上,最终转变为危害社会以及他人人身平安的犯罪者[2]。例如:某个人在自身的财产受到他人盗窃,但是由于证据缺乏或者找不到盗窃者,所以心中会产生极大的愤怒和不满,便会产生报复心理,进而去偷盗他人财物,直接从被害人的身份转变为犯罪人的身份,而这种转变属于一种较为主动的转变。此外,有些被害人在自身的肉体受到侵害之后,心灵等方面也会受到重创,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被害人自身难以走出痛苦的阴影,便会在生活中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念头亦或者不自觉的产生各种反常行为,这些反常行为极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而这种转变那么属于一种潜在被动形式的转变。例如:性侵,对于女性青年来说很容易导致其一蹶不振,在今后的生活中一直被消极、悲观以及痛苦的心理所支配,渐渐走上一条极为孤独以及忧郁的道路,甚至对生活完全失去热情和信心,进而走入违法犯罪的道路。透过这些问题和现象能够看出,被害是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转化为危害社会的犯罪人的直接促成因素,专业术语中的暴力循环以及虐待循环主要描述的便是这种现象[3]。 二、预防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的措施 (一)做好家庭层面的教育工作 首先,在未成年人遭受到不法行为侵害之后,作为家长应做到以平等的身份来和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和交流,这样可以防止由于年龄差而产生不信任的问题;家长应注重纠正未成年人不正确的“羞耻感〞心理,应引导未成年人正视自身被害的事实,同时还需要做好对未成年人隐私的有效保护和尊重,努力寻找能够解决未成年人心理压力的方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心理压力过大而自寻途径来释放压力[4]。 其次,降低或者完全防止恶性互动行为产生。对此,家长应以身作那么尽量减少自身的冲动情绪暴露在未成年被害人的面前,从而防止未成年被害人效仿这种行为而产生冲动,造成不良后果。家长应注重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及时渗透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意识,并且通过有效的沟通以及关心来掌握未成年被害人的被害情况,从而构建第一道预防防线。 最后,合理解决留守儿童监护异化的问题。应注重强调国家对隔代监护以及单亲监护家庭的合理干预,由于现实生活中有太多案件反映了“寄居性侵〞的问题,所以不可以简单草率地将留守儿童委托给朋友或者亲戚进行监护,需要设立一个公职监护人,为留守儿童提供必要的身心关心、监护指导甚至是物质方面的帮助,对于已经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需要给予适当的心理疏导。 (二)做好学校层面的教育工作 首先,学校应构建一个及时发现学生被侵害的机制。这就要求学校不但要增强对教师综合能力的提升力度,还应该要求教师自身需要保持一个良好的职业敏感度,要将以往以成绩来差异性看待学生的问题彻底消除,要求教师能够尊重并且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并且与学生之间产生良好的交流和沟通。此外,学校还应该借助信息技术来与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更好地保护以及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5]。 其次,学校应该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更多关注,应注重采取有效措施来释放未成年被害人内心压抑的情感。对此,学校需要对未成年被害人展开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需要在学校中专门设置一个心理辅导机构,以此来帮助和引导未成年被害人能够正确地看待自身被害事实,合理地处理生活以及学习中产生的纠纷,有效克制自身的攻击冲动。此外,一些条件较为优越的学校需要构建一个联动被害处理机制,应与教育部门以及公安司法部门展开积极有效的配合,同时学校和学生家庭之间也要构建联合追踪机制。 最后,学校应该改善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方式,并且重视校园暴力问题。现如今大局部学校在校园暴力事件被曝光后,多数都利用力压隐瞒的方式不断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进而不断降低舆论对事件的推波助澜。这种方式明显具备着强制性和镇压性,会给被受侵害的学生带去巨大的心理落差,使得受害者情绪再度恶化,留神中愤怒难平的时候极为容易利用各种报复手段来实现自身想要得到的“公平正义〞。所以学校需要在合理听取双方意愿的根底上再对事件本身展开相应的调解工作,同时要对加害方给予应有的惩戒。 (三)做好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层面的工作 首先,是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分析[6]。目前针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能否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恶逆变产生影响等问题,社会各界都在进行深入的探讨。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以及成人化的趋势正在愈创造显,而相对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却使得很多恶性暴力事件所受到的处分相对较轻甚至没有任何处分,这使得被害人在心理上会产生非常大的落差,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自身的利益需求难以得到有效平衡,这严重增加了恶逆变的可能性。虽然社会各界以及学界都在不断传出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开展不够平衡,同时少年司法制度也不够完善,再加上未成年犯罪的整治存在著系统性的特点,所以少年司法制度没有完全完善之前,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调整并不一定能够有效控制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的问题。由于刑罚是最后一个步骤,同时也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制裁方式,作为立法者需要站在一个宏观的层面来对少年犯心理承受能力进行慎重考虑,同时还要考虑断然判处刑罚之后产生的“交叉感染〞问题,并且对于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能否确切有效地的控制恶逆变等问题都要被立法者考虑在内,所以想要真正的构建一个宽容但并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学界以及社会的呼声也要理智去看待。 其次,是针对侦、诉以及审等程序的建议。应构建有关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机制,并且充分发挥出未综庭以及未检庭的职能优势,需要从少年检察官、侦查人员以及少审法官队伍的建设方面着手,不断建立并且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如:利用一些极为熟悉未成年人具备的身心特点的专业工作人员来进行相应的询问;应合理防止各种恶性暴力事件中的犯罪人和未成年被害人产生直接接触和交流,应广泛推广视频网络的问询方法;注重不断加强法官在未成年被害人庭审过程中的专业技术培训力度,这样可以有效防范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不必要的“二次伤害〞,从而预防恶逆变问题产生。 最后,特别程序。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在预防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问题中产生良好的作用。一是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引导未成年被害人更为客观地认知到罪错真正产生的原因,有效降低或者消除未成年被害人自身的报复情感,并且降低其不安感。二是在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之后,所关注的问题不仅是如何惩罚犯罪人,还有对自身的情感方面的关注。而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正规协商以及合作性关系来对被害人的情感展开相应的抚慰以及补偿,能够有效化解未成年被害人内心所遭受的严重创伤。此外,在协商解决的过程当中,还应明确参与人员以及深入听取被害人的想法和犯罪人的切实回应,相关参与人员应给出意见给予刑事和解有效协助。 三、结语 综上所述,想要有效预防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不但要对各种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还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灵上的呵护。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正在日渐严峻,虽然通过媒体的宣传让广阔民众看到了诸多未成年被害人转变成犯罪者,但是多数人都忽略了未成年被害人背后深藏的伤痛。所以应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实际生活,来不断寻找预防策略,通过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学校教育工作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工作来为未成年被害人营造一个平等以及温暖的世界,降低甚至彻底防治恶逆变问题发生。 参考文献: [1] 谢雯昕.浅议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J].职工法律天地:下,2023(3):20. [2] 刘猛,唐亚南.中小学校园犯罪的“二次被害〞预防[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3,26(3):54-61. [3] 孔祥伟.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济:解构与展望[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32(3):77-82. [4] 裴炜.从审判不公开看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3(4):9-11. [5] 何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定罪量刑的困局与反思[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3(4):5-7. [6] 杨雯清.挪威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作证制度立法及启示[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23,35(4):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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