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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益
科研经费
管理制度
公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xx—2023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标准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根底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根底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那么: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专项经费支持的工程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表达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方案支持的工程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方案工程的衔接。专项下只设工程层次,工程不分解,防止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标准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要严格按照工程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工程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工程承担单位。工程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工程的财政资金应当占各行业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来自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专项经费工程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应当保证40%以上的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委员会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和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经费管理方法;
(二)科技部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经费工程建议提出协调意见;
(三)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项经费工程预算评审评估;
(四)财政部负责核批专项经费工程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工程进行工程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业科技开展战略规划;
(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审核委员会提出的工程建议,并提出工程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四)确定工程承担单位,与工程承担单位签订工程任务书;
(五)组织工程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六)协调处理工程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工程验收和对工程经费的绩效考评。
第九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业科技开展战略规划,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工程建议;
(二)提出工程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工程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条工程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工程任务书具体实施工程,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工程经费,落实工程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工程及其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本行业科技开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开展战略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委员会根据行业科技开展战略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专项经费工程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工程建议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方案工程层次区分清楚,防止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科技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建议进行审核,对于与国家科技方案工程的重复交叉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之间的重复交叉提出协调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反响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反响意见,委托委员会对工程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工程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提出的工程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承担单位,并组织工程承担单位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工程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工程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工程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七条工程预算编制的要求是:
(一)工程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工程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那么。
(二)工程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工程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工程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工程预算由工程负责人协助工程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工程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工程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效劳,并针对工程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工程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评审评估。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评审评估结果,批复工程总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工程总预算,与工程承担单位签订工程任务书,下达工程总预算。批复预算的工程应当纳入全国科研工程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工程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年度工程预算。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结合财力情况,核批年度工程预算。
第二十五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工程,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可以探索实行“工程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等方式。
第四章工程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工程经费是指在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工程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工程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消耗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工程或工程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工程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工程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工程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工程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工程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2023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工程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工程经费预算在20230万元及以下的局部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20230万元至500万元的局部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202300万元的局部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202300万元的局部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工程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工程在研究开发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