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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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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博士后 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
XX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方法 XX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方法 为加强和标准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开展,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博士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XX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 (二)指导和协助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催促检查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 (四)开展评比和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第三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职责是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技术力量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二)经营管理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和生活条件。 (三)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渠道。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需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县(市)、区属单位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后报XX市人事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XX市人事局,由XX市人事局审核后上报。 第六条各设站单位应根据自身开展的需求,提出供博士后研究的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方案,并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XX市人事局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方案,由XX市人事局汇总后报省。 第七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定招收博士后人员后,设站单位要会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对拟招收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认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与博士三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属XX省内的,事前须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准注册,并报送XX市人事局备案;与外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由该省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办理进站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报送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XX市人事局备案。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须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报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第八条尚未设站单位可根据单位开展需要,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填写企事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单位审定后,报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设在XX市人事局内)。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根据提出的研究项目,通过有关渠道和方式挑选、招收国内高校博士或海外留学博士到研究项目立项单位做博士后工作。在确定博士后人选后,由招收单位、浙江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进站人员四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博士后办公室核准注册后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组织、工资等关系,既可以转移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也可以转移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须作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开题审核。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确定相关专业教授作为学术指导人,设站单位应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设站单位要会同博士后3科研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期满,要组织出站审核。 第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行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审核,设站单位均应事前报告XX市人事局和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原那么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在站期间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权益原那么上归属设站单位或立项单位所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也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站: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旷工连续十五天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十天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凡因上述原因需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由设站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予以4退站。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和未设站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科研和生活条件。XX市人事局定期组织先进博士后工作站和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表彰工作。对建站后两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设站单位,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的,将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方法由各设站单位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办理。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内市财政给予4万元的经费资助。该项经费的申领由设站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把在站博士后人数和根本情况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核定后,于次年一季度内拨款到该单位;博士后出站后留在XX市工作申领市财政给予的1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需向市人事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具的报到证; (二)本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填报本人签名、单位盖章的XX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领表(见附件)。 经市人事局核实后,由市财政部门把补助费一次性核拨给用人5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本人。博士后领取了财政补助,应在甬工作满三年,实际工作不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每年递减1/3将补助收回退还给市财政。 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家属如需随博士后本人一起流动的,设站单位应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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