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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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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安全管理 条例 实施细则
学校平安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 XX市学校平安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全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实施XX市学校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平安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平安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平安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平安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置。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开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平安宣传方案。 本市播送、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平安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平安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平安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平安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学校平安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平安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平安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平安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平安、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平安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平安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平安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平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平安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平安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学校履行以下平安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平安管理制度; (二)建立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平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平安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平安宣传、教育培训、鼓励机制,提高师生平安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平安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平安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平安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平安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平安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平安工作。 学校注册平安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平安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平安管理制度、平安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平安工作档案、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检查表,拟定年度平安工作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方案;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平安隐患,发现平安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平安宣传、教育、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平安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平安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平安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平安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平安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平安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平安、午餐午休效劳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平安管理。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置效劳的方式聘用平安管理人员,其平安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平安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平安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平安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23小时的平安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平安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平安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平安知识内容。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平安教育。 第三章学校环境平安管理 第十八条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工程,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局部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平安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平安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平安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平安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平安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平安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平安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平安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平安。 第二十七条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学校设施平安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平安标准或者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平安警示标志或者平安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平安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平安和质量平安检查,发现平安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平安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平安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效劳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或者平安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平安规划,设置标准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平安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效劳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平安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平安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平安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XX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方法,保证学生食品平安,承担食品平安责任。 第三十六条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XX市校车交通平安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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