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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水利建设
管理工作
考核
实施细则
新编
XX县区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那么
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那么
(2022年7月26日,海建管(2022)41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向标准化、法制化、现代化迈进,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方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海委直属水利工程(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
第三条本细那么考核对象是海委系统具有财务独立核算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平安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大类别。国家一级或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考核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方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22)22023号)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分为自检、考核、初验、验收四个阶段,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进行。海委负责海委系统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工作;海委直属各管理局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初验工作。
第五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方法、水库大坝平安鉴定方法和水闸平安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平安鉴定,到达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到达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细那么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平安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河道堤防工程到达设计标准的,或虽未到达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细那么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二章考核等级
第七条海委系统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为二个等级。海委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海委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202300分制。考核结果为850~780分的(含78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得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海委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80~700分的(含70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得低于该类总分的70%),确定为海委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八条海委系统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水利部制订的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一个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多个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按照各自的工程类型标准进行考核,当各工程类型均到达
第七条规定时,方可确定等级。
第九条对直接申报国家一级(或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原国家二级河道目标管理单位复核)的,未能通过申报(或复核)等级的,但到达下一等级的,可直接报送海委批准。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送海委备案。凡自检结果符合国家一级或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应积极组织向水利部(或海委)申报;对符合海委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将结果报送所属主管部门;所属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通过考核的,所属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初验;对通过初验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属管理局向海委申报验收,海委及时组织专家验收。第十一条自检: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自检,自检时要按照考核标准要求,分类、逐项整理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一般使用原件,如原件已存档可使用复印件,当同项资料较多时可选择近期某一时段有代表性资料。并认真填写自检表(详见海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书-下同)。
考核。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办公室、人事、档案、方案、财务、工程管理、防汛、水政等部门进行,采用分工协作的方式,按照考核标准要求,分类、逐项进行考核,考核专家组应认真核查有关证书、证件、上级批复文件、有关档案材料、财务报表等,并填写考核表。
初验: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属的委直属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初验程序可参照验收程序),并填写初验表。直接申报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海委组织初验工作。验收:由海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其验收程序如下:
1.听取汇报。详细听取被验收单位自检报告,提供主管部门、初验单位的考核、初验报告备查。
2.现场查看。按照工程类别,对照考核标准内容,分别对主体工程(堤防及有关工程,大坝、溢洪道、机电设备,水闸工程等),附属工程(电站、灌区等),其他设施(通讯站、防汛仓库、备用发电机组、档案室等),管理范围(界桩、标牌),水管单位办公区及生活区等进行普查;并针对重点部位和被验收单位提供的实际数据,按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重点抽查。
3.查阅资料。按照考核标准分类、逐项查阅被验收单位提供的备查资料,主要为平安鉴定、注册登记、机构设置、防洪组织、防洪预案、工程观测、养护资料、管理范围、确权划界、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上级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及财务报表、重大事故处理文件等。在档案管理规定允许范围内,可查阅备查资料以外的所有资料。
4.专家质询。召集被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专家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疑问等进行质询。
注。进行2-4项内容时专家组成员对照考核标准分类、逐项进行评判打分,按照工程类别,分别填写河道(水库、水闸)工程管理考核表。
5.专家评议。汇总提交专家组讨论决定的事项(如确定合理缺项等),讨论评议验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验收初步意见并填写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汇总表。
6.验收意见。专家组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组长向被验收单位反响验收意见,进行验收总结;专家组长在验收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对申报海委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专家组由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抽取验收专家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海河流域内的验收专家不得担任验收专家组长。
对申报水利部海委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专家组由海河流域内的考核专家组成,验收专家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海委系
统内的验收专家不得担任验收专家组长。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经考核验收确定为海河水利委员会一级和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海委颁发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已确定为海委一级、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所属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复核,海委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已确定为海委一级、二级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其所辖工程遇标准内洪水发生重大险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五条本细那么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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