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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医院
医疗
服务
投诉
管理制度
XX省人民医院医疗效劳投诉管理制度
医疗投诉管理制度
患者的投诉对于医院改进效劳、发现缺陷、堵塞漏洞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及时处理各种投诉,促进医院改进效劳,提高效劳质量,维护医院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投诉管理制度。
一、投诉渠道:
(一)医院投诉监督 、医院电子邮箱,医院公众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科室意见薄(本)。
(二)建立院总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 、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三)医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为综合接待受理、协调投诉科室,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
二、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
(一)院办公室:受理行政事务与管理方面、职工劳动纪律方面的投诉;
(二)党委办公室。受理医德医风方面、职工违规违纪方面的投诉。
(三)医务科:受理医疗质量、医疗纠纷方面的投诉;
(四)护理部:受理护理质量、护理纠纷方面的投诉;
(五)门诊部:受理门诊、体检等方面投诉;
(六)审核科:受理医疗收费记账,医疗物价方面的投诉;
(七)保卫科:受理医院安全方面的投诉;
(八)总务科:受理后勤保障方面的投诉;
(九)药剂科。受理设备管理、药品质量、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的投诉。
(十)感染管理科。受理院内感染方面的投诉。
(十一)各系统、各科室受理本系统和科室范围内的投诉。
(十二)其它应该受理的投诉问题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受理。
三、受理投诉条件
(一)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三)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 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 、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 ,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四、投诉的接待与处理:
(一)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实行“首诉负责制〞,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那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防止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那么,公正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推委和回避。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根底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共识。
(二)各临床、医技、行政及后勤部门均有义务处理、自行协调解决发生在科室内部的投诉。科室主任是科室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的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院、科两级医疗纠纷投诉的登记、讨论和处理记录本及医疗过失、事故登记本,登记投诉事宜的原因、经过、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每月汇总一次。
(四)接待患者投诉时要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五)科室自行协调解决
1.科室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具体负责与患者或其亲属的协商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与患者或其亲属接触并对医疗活动擅自做出解释。科主任亲自参与医疗纠纷的接待、处理,应热情接待,积
1极化解处理。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医疗纠纷或损害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患者损害程度,同时报告主管部门。
3.接到患者投诉后科室负责人应立即组织进行病历讨论,分析该患者的诊疗过程有无医疗缺陷或缺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要求完成病历及医疗文书的书写工作,但不得私自修改。
4.科室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对纠纷可做相应处理,但必须将处理结果及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在三日内报医务科。
5.医疗纠纷解决后,科室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全科人员对纠纷进行讨论,找出本科室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再次发生。同时将材料报相关部门备案,责任人写出整改报告,存入个人技术档案。
(六)医院协调解决
1.科室内处理困难,由科室负责人报医务科,医务科报主管院长,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报告院长。凡医务人员外出非法从医(含外出会诊、手术未经医务科审批者)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不属于本规定的处理范畴,医院不承担处理责任。
2.科室向医务科提交时须同时附有以下材料:相关医务人员对纠纷经过的书面陈述;科室对纠纷的初步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3.医务科收到科室的上述书面材料后,应当要求投诉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材料,并负责整理归纳相关资料。
4.医务科及时了解调查投诉发生的原因,积极化解,能够当时解决的问题不推不拖,及时解决。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响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并进行专家论证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响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5.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职权范围以外的,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任何部门不得超越权限与患者或家属做任何的处理协议或承诺。对投诉不能成立的,各主管部门仍需向患者及家属耐心解释。如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责任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有义务在医疗纠纷解决中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真实资料,书写相关医疗法律文书,按时参加鉴定会,协助医院完成举证责任。
7.责任人实行不回避制度,以增强处理透明度,保护医院、患者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责任人确有隐情,需要回避,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医务科方可回避,回避人及所在科室不得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
8.主管院长必须把握医疗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并给予指导性意见,必要时亲临现场处理,其余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服从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的调度。
(七)追踪改善。
1.投诉处理完毕后,各职能部门均须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催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2.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催促落实。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效劳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响。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响。
(八)处分。
2投诉经核实后,可根据事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当事人认真做出书面检查,并在科室备案;向投诉者真诚抱歉,取得患者谅解;根据医院奖惩细那么进行批评、通报批评、经济处分、行政处分等。
(九)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1.投诉人根本信息;
2.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3.调查、处理及反响情况;
4.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五、投诉管理机构。
(一)处理医疗纠纷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全院的医疗纠纷处置及责任追究工作。
(二)医疗投诉管理部门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投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告知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提供法律,政策及诊疗情况咨询,做好受理的相关记录。
3.依法打击各种借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本院内发生的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及医闹行为,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协调处理。维护医院与社会大局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4.受理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投诉和申请,依法调查、处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的医疗纠纷,努力化解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各种矛盾。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5.反响处理意见。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向院领导及处理医疗纠纷领导小组报告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信息。
6.指导、催促、协调各科室的医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积极探索化解医疗纠纷的新举措。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医疗纠纷(事故)评析专家组医疗纠纷(事故)评析专家组职责
1.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是医疗事故纠纷的院内鉴定机构,从事医疗纠纷(事故)的评析工作。
2.评析范围。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事故);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3.评析内容。纠纷(事故)发生的原因;纠纷(事故)发生的性质;纠纷(事故)发生的结果,可以防止,存在缺陷,不可以防止;应吸取的教训,提出处理意见。
4.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公正的方法进行评析,不许询私舞弊。
5.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擅自缺席评析会议。
6.评析专家给的各位成员必须履行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做到:严格遵循国家、省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那么,秉公办事,自觉抵抗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于律己,不以权谋私,按案件的本质来评析。在案件处理的运行中,在未公开之前,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一经发现有不遵守上述原那么的任何人均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全院通报、撤销其评析资格并处以仟元罚款,或停止其行医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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