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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试议国资
企业
社会
责任
问题
试议国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问题
一、我国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国内外学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均认为国家出资企业更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笔者认为,社会责任是我国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是由道德责任走向法律责任的过程。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国家出资企业的特殊性,可将国家出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包括经济责任。原因在于:第一,企业是商事主体,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社会责任通常指企业承担高于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经济责任是企业与生俱来的责任,是企业的开展目标。企业会自发承担对股东、对生产以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责任,经济责任并不属于社会责任范围。第二,我国还是开展中国家,还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如果将慈善责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这会给企业的生存开展带来更多的负担。第三,今年来,我国食品平安事故,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多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所致。法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将法律责任纳入国家出资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威慑企业,有效的减少企业引起的各类平安事故。第四,国家出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单纯的营利主体。在宪法上,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它应当保障全体公民的利益,承担起社会道德责任。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和缺乏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立法,但在公司法中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表述。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由此看出,可以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公司法只具有一般法的地位,所有公司形态皆可适用,并非专门针对国家出资企业这类的公司形态所规定的。公司法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但是仅仅起到一个宣示性作用,只是原那么性地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过于模糊和笼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那么,如同喊口号一般的作用,并没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对于各类公司,甚至是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没有有效的指导和强制作用。我国专门针对国家出资企业这一类型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7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这一条是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必须相关的社会责任,如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但是实质意思如同公司法的第5条,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即只是原那么性地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履行的义务,没有规定具体的履行原那么和监督主体如何监督。也只是很空泛的草草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要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和公司法一样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操作性。作为一个特殊法也没有针对这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规定特殊的有操作性的条文。企业国有资产法的17条并没有起到作为特殊法条文的作用。
三、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些设想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有缺乏之处,笔者从履行社会责任遵循的根本原那么和监督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一)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遵循的根本原那么国家出资企业与一般企业有不同之处,因此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要遵循属于自身的根本原那么。
1.保护公有制经济开展的原那么国家出资企业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表达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性力量。国家出资企业的企业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公有制经济的良好稳定开展,这不同于其他企业。在市场经济快速开展,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上升的今天,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以保护公有制经济为根底,不损害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开展,为国家的宏观经济效劳。
2.不威胁其他企业的原那么国家出资企业由于出资人的特殊地位,在一定程度比其他企业有优势。特别是采矿、铁路运输、供电供水等具有垄断性的国家出资企业,其他企业没有相当实力是竞争不过的,还有些领域是不允许其他企业竞争的。这类具有优势的国家出资企业在寻求自身开展的同时不应该威胁其他企业的生存和开展,市场经济应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市场主体自由开展,公平竞争。
(二)细化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主体按照哲学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家出资企业按规模大小、国有资产比例多少、出资人的不同,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应该是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细化履行主体,不同类型的国家出资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细分起来具体应该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这一点在上文论证过。在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国家独资或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中央国家出资企业和地方国家出资企业。笔者认为社会责任会因为具体的时期和社会需求的不同而不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加之国家出资企业的特殊性,我们可以在国有资产法中抽象的规定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国家参股企业和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必相同,然后由资产监督委员会制定相应履行主体的具体履行意见。如同202223年国务院国资委针对中央国家出资企业制订社会责任履行意见,我们可以在节约立法本钱和灵活多变原那么下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定期制定社会责任履行意见,并监督其履行情况。
(三)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社会责任的监督主体应该多元化,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相互制约,这样有效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是专门对国有资产是否有效利用的监督。国有资产根本上说是属于人民群众的,国家出资企业就应该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履行社会责任造福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监管国有资产的主体,同时又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其必然具有监管人和出资人的双重性。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应当作为出资人直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问题,而是应当以独立的监督者身份从源头全面地对其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出资企业从根本上履行社会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能,实际上就变成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这样不利于对国家出资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
2.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基于契约关系,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与企业有密切关系。利益相关者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实际上也有利于自身保护自身的利益。从自身利益出发,其对监督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有着很高的热情,也会时刻自发自觉的履行监督职责。由于利益相关者和国家出资企业之间通常是契约关系,其监督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应当是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假设国家出资企业没有履行自己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相应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社会责任,同时请求国家出资企业对自己相应的损失进行赔偿。
3.新闻媒体的监督从宪法上看,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人民。因此人民是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适格监督主体。但是人民是抽象的概念,不可能实行监督权。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行使监督权,不便捷有效,很难直接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社会公众对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力度。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可以定期对有影响力的公众媒体披露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做一个对公众透明的企业。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各种相应的渠道,如企业自身的披露、权威机构的调查报告等,来获得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息,及时的向公众公布。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通过各种舆论渠道向公众报道。在微博、微信、论坛空间等都可以发布相关信息,这样可以扩大社会舆论渠道,为社会公众监督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国民众都关注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气氛,对国家出资企业形成无形的压力和监督机制。
综上所述,国家出资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具有营利性和公益性,这必然要求其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公有制经济,维护公共利益。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比起其他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更为迫切。国家出资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各方主体监督下,自觉的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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