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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园林
企业
备案
暂行
方案
新编
园林企业进德备案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进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管理,维护我县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秩序,我局参照市区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湖备案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的县外进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适用本试行方法。
第三条本试行方法所称县外进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县外企业〞)是指进入或拟进入XX县区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活动,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县的企业。
第四条县外企业进入XX县区的由XX县区建设局城建科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具备建筑业和园林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分别办理建筑和园林绿化两项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外企业进入XX县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驻德管理机构
(1)成立驻德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办事机构或分公司的负责人应执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不少于一年);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生产和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二)技术人员
二级及以上的驻德办事机构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园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进德备案的高级绿化工不少于一名;二级以下企业的驻德办事机构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园林相关专业助理以上职称,且进德备案的中级绿化工不少于一名。
(三)质量平安
近二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平安亡人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四)诚信履约
(1)近二年内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2)交纳诚信保证金。按XX县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方法储存的劳开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同时作为企业诚信保证金。
(五)机械设备
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提供自有或租赁机械设备清单。
第六条县外企业办理进德施工备案手续,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XX县区县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德施工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省外园林绿化企业须持当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德施工介绍信;省内园林绿化企业须持当地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德施工介绍信;
(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整个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四)驻德办事机构或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法人委托书(明确权限和期限);
(五)驻德办事机构或分公司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平安员、质检员、材料员、各工种等关键或特殊岗位人员等)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六)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平安亡人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七)在德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八)驻德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内设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驻德办事机构(分公司)自有或租赁机械设备清单;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符合备案条件的县外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签发XX县区县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德施工备案表,凭此表参与投标和承揽XX县区的建设工程工程。未取得此表的县外企业,不得在XX县区境内从事各类园林绿化施工活动。
进德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续期备案。续期备案时除提供原备案表外,还需提交第六条中
(三)、
(四)、
(五)、
(六)、项资料。
第八条县外企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时,应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供如实填写的备案表中的在德承接工程工程情况登记表,并将工程班子成员抄告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平安监督等单位。
第九条县外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予备案或续期备案:
(一)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诚信保证金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处于处分期内的。
第十条县外企业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外,将给予责令改正,取消在德备案资格及二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在XX县区施工期间,发生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市场违规行为的;
(二)在XX县区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平安亡人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四)在XX县区施工期间,在全县质量、平安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或被不良行为公示的;
(五)在XX县区施工期间,发生重大治安案件的;
(六)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发生民工群体上访事件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合同履约情况较差,建设单位屡次投诉反映,经查实确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
(九)未履行保修、养护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一条实行县外企业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
定期检查的周期为一年,于每年上半年由负责备案的机关组织。定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凡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县外企业,将取消续期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实行县外园林绿化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企业生产情况。
在备案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月报送县外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月报表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公示。
第十三条县外企业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德负责人、驻德技术负责人、驻德地址、联系 等内容发生变化或需变更时,应当在变化或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备案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五条本试行方法由XX县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试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
(1)园林企业进德备案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进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管理,维护我县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秩序,我局参照市区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湖备案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法
(2)(四)驻德办事机构或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法人委托书(明确权限和期限)
(3)(七)在德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4)(九)驻德办事机构(分公司)自有或租赁机械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