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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2023
XX
建筑
施工
企业
安全生产
评价
实施
暂行办法
新编
XX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实施暂行方法
XX省建筑施工企业
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方法和XX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的11项平安生产条件进行分解,形成XX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标准)。实行企业一般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企业一般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平安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条企业一般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七条企业一般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根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检查合格,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第八条企业一般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根本合格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对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XX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平安生产许可证处分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解除红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方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
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企业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
(一)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被2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3个工程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发生平安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根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
(一)同一工程工程3次以上(含)下达平安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工程工程6次以上(含)下达平安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三)工程工程首次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四)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2个以下(含)工程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第十二条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合格,根据企业一般平安生产条件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结果和监管类别。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考动态考核根本合格,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平安生产条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
企业一般平安生产条件复核到达根本合格以上,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根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经整改符合要求,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企业一般平安生产条件复核不合格,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按许可证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平安生产许可证处分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方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
直接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并按许可证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平安生产许可证处分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方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要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将平安生产条件逐一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定期组织自查自纠,查找不完善的工程,防止出现管理空白和盲区。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定期按照动态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每年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不少于2次。企业自查应认真、细致,逐级自纠。未按时上报自查结果或者弄虚作假的,列入黄色监管。
第十八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动态考核标准,对本地各类企业进行动态抽查,催促企业不断改进、完善平安生产条件。各市(各部门)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企业总数不得低于本地(本部门)企业总数的20%,可根据实际情况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平安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平安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企业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抽查或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抽查。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和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抽查,并及时向市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上报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将列入黄色与红色监管企业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平安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应将本地、本部门企业上年度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报省建管局(附件2)。
第二十一条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动态考核鼓励制度。对于平安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动态考核一直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平安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予以优先考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方法执行情况,省建管局将在XX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根底上开发XX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数字化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网上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本地(部门)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方法或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XX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