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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2004
猪肝
猪尿
抽样
方法
NY/T 763-2004 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
发布时间:2004年1月7日 实施时间:2004年3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肉、猪肝、猪尿的抽样准备、样品抽取方法、抽样记录、运输及保存。
本标准适用于养殖、屠宰、加工、贮藏、销售环节中对猪肉、猪肝、猪尿进行生产检验和监督检验时样品的抽取。屠宰前生猪应来源于非疫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358统计学术语
GB/T 14437 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
3、术语和定义
GB/T 3358、GB/T 1443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监督抽样检验audit sampling test
由监督方独立对经过验收被接受的产品总体进行的、决定监督总体是否可通过的抽样检验。
3.2 单位产品unit Of product
为实施抽样检验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位,称为单位产品。
3.3 样本单位unit Of sample
从监督总体中抽取用于检验的样本中的单位产品。
3.4 样本量sample size
样本中所包含的样本单位数。
3.5 破坏性检验destructive test
检验过程中会损坏或破坏样品原有性状及性质的检验方式。
4、抽样准备
4.1 技术准备
4.1.1 确定抽样目的。明确是出厂检验、需方或供需双方的交付验收、仲裁检验及监督检验中的哪一种类型,并根据检验类型确定抽样方法。
4.1.2 熟悉被检测产品的性状、质量安全状况、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生产地区或生产者的情况、产品 标准及验收规则。
4.1.3 明确确定被抽样品的检验分析内容,包括哪些检验项目,检验分析是否具有破坏性。
4.1.4 选择抽样方法。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抽样方法、抽样检验水平和质量水平。
4.1.5 建立抽样的质量保证措施。
4.2 抽样人员
4.2.1 抽样人员应熟悉、了解国家抽样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
4.2.2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与抽样产品相关知识和产品标准、已确定的样品抽取方法及抽样量、抽样及封样时的注意事项、抽样单的填写、样品贮存及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等。
4.2.3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工作证和抽样文件。抽样时,每次每组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4.2.4 抽样人员应遵守抽样程序,认真、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位至少应有2人签字。
4.3 抽样物资
4.3.1 抽样器具
4.3.1.1 根据所抽样品性质的不同,准备适于检验样品要求的器具。进行微生物检验抽样时,应准备灭菌容器。
4.3.1.2 抽样器具应清洁、无异味、无污染、不渗漏。
4.3.2 相关物件准备
抽样单、任务书、封条、介绍信、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
5、样品的要求
5.1 样品来源
5.1.1 猪肉、猪肝样品应取自经检疫、检验,取得合格证明,符合屠宰要求的生猪。取样地点可在:屠宰场、冷库、销售市场(如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及其他销售场所)。
5.1.2 猪尿样品取样地点可在饲养场、待宰圈或屠宰线上。
5.2 样本基本要求
5.2.1 活猪抽样的样本应选择能代表整批产品群体水平,不能特意选择特殊的个体。
5.2.2 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本应单独抽取,取样后应置于灭菌的容器中,存放温度为0℃~4℃。
6、猪尿的抽样
6.1 组批规则
活猪以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生猪为一检验批;屠宰场中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屠宰的生猪为一检验批。
6.2 样本量的确定
抽样中,样本量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样本总量(N)
10~50
51~100
101~250
251以上
样本量(n)
2~5
3~8
5~12
7以上
注:N为样本总量,即样本总体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的总数;n为样本量。
6.3 取样
6.3.1 活体取样
生猪保持安静时,取尿液约100mL,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30mL,分装入样品瓶中密封。其中两份由抽样人员带回用于检验和留样用,另一份封存于被抽检单位,作为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复检用。
6.3.2屠宰后取样
生猪屠宰后,取出含有尿液的膀胱,取出尿液约100mL,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30mL,分装入样品瓶中密封。其中2份由抽样人员带回用于检验和留样用,另一份封存于被抽检单位,作为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复检用。
7 猪肉、猪肝样品的抽样
7.1 屠宰加工企业样品的抽取
根据检验目的需要,样品取样分为同一批次随机抽取的个体样本中取样和同一批次随机抽取的群体样本中取样。
7.1.1 组批规则
7.1.1.1 在屠宰线上抽样,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屠宰的生猪的猪肉、猪肝为一检验批。
7.1.1.2 在仓库抽样,以企业明示的批号为一检验批。
7.1.2 抽样方法
7.1.2.1 屠宰线上取样
a)同一批次随机抽取的个体样本中取样:在已确定取样猪的胴体上,取背部、腿部或臀部肌肉,每份样品的重量不得低于1kg(全项检验中不得低于6kg);猪肝取整叶。
b)同一批次随机抽取的群体样本中取样:在已确定的n头猪的胴体上(n≥1),取背部、腿部或臀部的肌肉,混匀成约1kg以上(全项检验中不得低于6kg)的一份样品;随机取同一批3头~10头猪的肝样,混匀成约1kg以上(全项检验中不得低于6kg)的一份样品。
7.1.2.2 猪肉、猪肝的仓库抽样
a)鲜品:若成堆产品,则从每批成堆产品的堆放空间的四角和中间设采样点,每点从上、中、下三层取若干小块混为一份样品,不得低于1 kg(全项检验中不得低于6kg);若零散产品,则随机从3片~5片胴体上取若干小块混为一份样品,样品重量不得低于1kg(全项检验中不得低于6kg)。
b)冻品:小包装冻肉同批同质随机取3包~5包混合,总量不得低于1 kg(全项检验中不得低于6kg)。
c)大片肉:参照鲜品的要求。
7.2 销售市场猪肉、猪肝样品的抽取
7.2.1 组批规则
市场抽样时,以产品明示的批号为检验批。
7.2.2 抽样方法
7.2.2.1 销售市场仓库的抽样
参照7.1.2.2的要求进行。
7.2.2.2 销售市场货架的抽样
a)每件500g以上的产品:同批同质随机从3件~15件上取若干小块混合成约1 ks以上的样品(全项检验中不得低于6kg)。
b)每件500g以下的产品:同批同质随机取样混合后,样品重量不得低于1 kg(全项检验中不得低于6kg)。
c)小块碎肉、肝:从堆放平面的四角和中间取同批同质的样品混合成1kg以上的样品(全项检验中不得低于6kg)。
d)无包装片肉:大片肉参照7.1.2.2中c),小片肉同7.2.2.2中a)、b)和c)。
7.3 样品的包装、封存
将上述各步取得的样品,按检验用样品、检验单位留样、被抽样单位留样要求分装、封好。检验用样品、检验单位留样由抽样人员带回用于检验和留样用,被抽样单位留样封存于被抽企业,作为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复检用。
8、抽样记录及封样
8.1 抽样人员应准确无误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见附录A。抽样单共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待检样品,第三联随所取样品密封后交被抽样单位保存。
8.2 被抽样单位要与抽样人员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并在抽样单上双方盖章(或签字)。
8.3 所抽取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妥善保管,随身带回。注意保持样品的原始性,样品不得被暴晒、淋湿、污染及丢失。
8.4 所抽取的样品其中一份(附抽样单第三联),贴上封条后交被抽样单位冷冻保存;另外的样品(附抽样单第二联),贴上封条后由抽样人员带回。猪尿样品需密封,防止渗漏。
9 样品贮存、运输
9.1 取样后,样品应立即0℃~4℃条件下冷冻保存。特殊样品,样品的保存条件应符合检验项目保存条件的要求。
9.2 运输过程中,样品温度不得超过4℃,时间不超过2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