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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规范化
管理
农村
干部
制度
标准化管理农村干部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努力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新阶段的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开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方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XX省农村干部标准化管理试行方法(以下简称试行方法。
第二条农村干部标准化管理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重点是现任村党支部委员会(含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成员,以及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干部和经乡镇党委考察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农村干部标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寓现任、后备、离任于一体,选、育、管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全面系统科学的农村干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农村干部标准化管理的根本形式。实行“两级管理、五项标准、三级考核〞。“两级管理〞即将村党支部书记纳入县备案管理范围,乡镇党委管理村“两委〞其他成员和农村后备干部、离任干部;“五项标准〞即标准选拔配备、标准教育培训、标准民主监督、标准工作目标、标准工资奖惩;“三级考核〞即县、乡、村分别对农村干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农村干部的任职条件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那么。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够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廉洁公正,作风正派,群众拥护。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知识,能够带头致富,带着群众共同致富。
(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农村党支部书记的任职,在具备上述根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水平和能力等素质,并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新任的党支部书记一年内应取得省委组织部制发的农村党支部书记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定期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做好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积极慎重地开展好新党员。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协调好“两委〞成员之间的关系,支持和催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案生育等工作。
(七)不断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模范遵守省委关于农村干部“五带头十不准〞的规定,各方面起表率带头作用。建立健全党支部学习、工作和生活制度,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一个团结战斗的坚强集体。
第八条村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村委会主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效劳和协调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需要,组织好生产开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组织村民学习宣传国家法规法律和各项政策,教育和组织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交纳提留统筹费、实行方案生育等义务,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积极开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宣传普及科技知识;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五)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本村稳定。
(六)向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七)搞好村委会班子自身建设。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积极把党支部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认真坚持省委关于农村干部“五带头十不准〞的规定。建立并落实好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班子廉政勤政建设,不断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九条其他村干部的职责
其他村干部在党支部领导下分别按照“两委〞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农村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按照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那么,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由乡镇党委报县委组织部门审批。延长或提前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村党支部负责人。
积极推进农村党支部成员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拓宽视野,扩大民主,选贤任能。条件成熟的地方,村党支部换届可以采取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的方法确定候选人,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党内选举。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换届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在村党支部的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村党支部成员或在村中有较高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担任(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除外)。
乡镇党委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员尤其是党支部成员和农村后备干部参加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竞选。
第十三条在村“两委〞换届过程中,县、乡应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织及办事机构,加强对换届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农村干部的选拔,—般从本村青年、复员军人、企业骨干等优秀分子中产生。优先选用农村后备干部。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选派干部职工到村任职或帮助工作。支持和鼓励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工作。
第五章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坚持以乡镇为主,强化制度约束,不断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作用的原那么。
第十六条定额配备制度。农村干部的职数配备,本着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减轻农民负担的原那么,以行政村人口数量和经济开展状况为依据配备。一般千人左右的村配备3-5名,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可适当增加职数。第十七条目标责任制度。普遍实行农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制。一般由乡镇党委制定工作目标、考核方法并组织实施。干部的目标管理要形成责任书,以便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那么,县在搞好农村党支部书记任职资格培训的根底上,负责村“两委〞正职的常规培训,一般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负责村“两委〞其他成员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内容要不断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新阶段的要求。培训方法要不断改进。培训经费要按照中发[1999)3号文件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留用的党费可拿出一局部,作为培训经费的补充。积极鼓励农村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正规化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文化水平。注重组织农村干部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通过扎实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他们带着群众调控经济结构、开展农村经济的自觉性和本领;提高和增强他们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九条监督审计制度。要按照XX省村务公开条例要求。搞好村务公开。对村级财务实行年终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负责,必要时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和负责财务的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经审计没有发现问题的,方可离任。
第二十条离岗教育制度。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班子凝聚力不强、工作比较落后、群众威信不高的农村干部,经乡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可对其进行离岗教育,以帮助他们端正思想。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实行离岗教育: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为政不廉、办事不公、党员群众有意见的,等等。离岗教育由乡镇党委负责。离岗教育时间由乡镇党委研究决定。经教育仍不改进的要劝其辞职,劝而不辞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予以撤免。
为不影响村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村干部离岗教育期间,乡镇党委可以明确其他村干部临时负责其分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建立健全村“两委〞干部档案。村党支部书记的档案一般由县委组织部门管理,其他村干部的档案由乡镇党委管理。
第六章待遇奖惩
第二十二条农村干部待遇坚持公平合理、绩酬挂钩的原那么。“两委〞主要成员一般实行结构工资制(主要由根底工资、效益工资和奖励工资三局部组成),其他村干部一般实行误工补贴的方法。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干部,年度工资总额一般要高于本地同等劳动力的年平均收入水平;实行误工补贴的干部,日误工补贴标准一般要高于本地同等劳动力日工资收入的平均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资金从村民上交的提留和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为保证农村干部待遇落实,积极推行村干部工资、补贴由乡镇统筹管理的方法。贫困村的干部工资、补贴兑现有困难的,可从县、乡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给于适当解决。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行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具体承保对象、保险金分担比例、继保方法等由各地按省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保护、支持农村干部,注意倾听他们的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打击报复村干部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对因公造成村干部经济损失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集体经济开展迅速、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工作进步较快的村干部,要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特别优秀的农村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标准予以提拔重用。
第二十六条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为政不廉、违法施政的村干部,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分;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撤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后备干部和离任干部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农村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县、乡党委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后备干部队伍,一般每村3—5人。要注意从本村科技能手、返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及乡镇企业骨干中,选拔那些政治坚决、办事公正、文化水平高、热心为群众办事、有带着群众脱贫致富能力的青年优秀分子,组成农村后备干部队伍。
后备干部队伍要实行动态管理,存优汰劣。通过定期培训、专人帮带、实践锻炼、进修学习等形式,促其成熟,并适时选拔到领导岗位。
第二十八条按照关心生活、发挥余热的原那么,认真解决好离任干部退有所养、老有所为问题。对任职时间较长的村“两委〞主要成员,离任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