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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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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信息化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XX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开展,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假设干意见、XX省科技小巨人成长方案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假设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三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开展的资金; (三)争取国家支持的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和XX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确保专项资金的标准、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以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以下简称“科控集团〞)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向获得项目立项的企业放款,对所放款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投资。 第二章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新产品扩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工艺应用。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和效劳平台建设。 (三)补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 (四)支付通过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和项目评审费等其他支出。 (五)支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政府资助周转资金和无偿资助两种。 (一)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项目结束后归还,周转期不超过3年,额度为100-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重大项目可超过1000万元。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以信用担保、股权质押和债转股等方式发放。 (二)无偿资助。(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和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效劳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助,额度一般为100-300万元;(2)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额度一般为10-15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政府资助周转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具有符合政府资助周转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并经认定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资金。 (一)企业申请。企业填写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报市科委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企业填写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 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政府资助周转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科控集团,科控集团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和效劳平台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或新建并列入区县“十二五〞重点开展方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等科技企业孵化和效劳平台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均可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和效劳平台项目资金。 (一)建设或依托单位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和效劳平台建设或依托单位填写XX省科技创新体系与条件平台建设方案项目申报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连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一并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孵化和效劳平台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科技企业孵化和效劳平台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经区县立项资助,并符合国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 (一)区县推荐。区县科技部门对本辖区内经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市科委进行推荐,企业须提交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文件、合同书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区县推荐的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中小企业资金补贴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引入中介机构推行项目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和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后 执行。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运行出现异常或有严重违约行为,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必要时可提前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资金决算报告。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委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方案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的整体开展变化情况。第十八条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项目完成后,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 政府无偿资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其他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建立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重点对科技资金扶持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财政奉献等指标,开展连续三年的跟踪和绩效统计评价。 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市科委、市财政局,上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市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各区县科技和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区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财政局综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执行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骗取专项资金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可参照本方法制订本区县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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