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税务稽查取证难点思考税务稽查局的职能是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的涉税违法行为,稽查局所调查的涉税案件都是曾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我们的取证过程,就是获取有效的证据最大限度复原出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证明的根底,是案件的灵魂,是税务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依据。但是,一直以来,取证难严重阻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削弱了稽查的打击力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民营经济家族式的经营管理模式,造成取证难。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成份的不断变化,民营经济目前得到了迅猛开展,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教育手段相对落后,这些企业经营者税收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采取各种方法偷逃国家税款。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具有高度的自主经营权,财务手续简化,商品出库入库手续不健全,经济业务往来依靠“私交〞,一个或一张便条就替代了经济合同,缺乏内部控制和外部的有效监督机制,经营活动普遍具有隐蔽性,造成检查人员的取证难。二、市场经济秩序管理不标准,金融体制不健全导致的取证难。目前的经济业务中,可查的卡、证交易的开展速度缓慢,而现金交易量和金额越来越大,无法遏制,巨额的现金流动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利用现金往来搞“体外循环〞,搞假发票报销,隐瞒销售收入导致无法取证。三、稽查人员知识结构陈旧、稽查装备落后导致的取证难。现在很多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不能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对电子商务、电子账簿等电子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运用显得无从下手、力不从心。搜集证据的途径也还停留在一些书面资料的复印、证人证言、当事人的自述材料、询问笔录等,而对于更能直观说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及相关业务、更能固定证据的录音、录像等原始证据,目前稽查局还没有条件去取得,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第2页共6页四、稽查手段的软弱性导致的证难取。税务稽查部门虽是执法部门,但国家并没有赋予其侦查权,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税务稽查无权检查纳税人的住宅,无权搜查纳税人办公、生活场所等,这些规定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是必要的,但对查办涉税案件、打击违法行为而言,却又是非常不力的。如有些纳税人,他们把涉及违法行业的“黑账〞、生产经营记录、资料等存在其住宅或生活区内,逃避税务检查。另外,有时候稽查人员明知有些纳税人的办公桌、保险柜内存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但无权强行取得,假设强行取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