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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16
2005
江苏省
住宅
工程质量
通病
防治
措施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DGJ32/J1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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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他工程 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1.0.3 本标准控制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完工后常见 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
1.0.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 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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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住宅工程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
外观质量的缺陷。
2.0.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 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
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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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 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 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
3.0.2 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 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3.0.3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 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0.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 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 划》和《监理细则》。
3.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 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3.0.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监督 重点。
3.0.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 和工程概预算。
3.0.8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提供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 准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相关资 料。
3.0.9 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 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 料进场需复验的要检查复验报告。
3.0.10 住宅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经 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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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基基础工程
4.1 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
4.1.1 设计
1 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对 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等规定 的,必须进行变形验算,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表4.1.1的相应允许 值。
表 4.1.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平均值
最大值
沉降量(mm)
150
—
砌体承重结构
基础的局部倾斜
中、低压缩性土 0.002
高压缩性土 0.003
0.003
0.004
框架结构相邻柱基沉降差
(mm)
中、低压缩性土 0.002l
高压缩性土 0.003l
0.003l
0.004l
整体 倾斜
Hg≤24
0.004
0.005
24<Hg≤60
0.003
0.004
60<Hg≤100
0.002
0.0025
Hg>100
0.0015
0.002
沉降 速率 (mm/d)
验收标准
(变形曲线逐步收 敛且)
高层 0.06 多层及以下 0.10
0.08
0.12
稳定标准
高层 0.01;多层及以下 0.04
注: l 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 为从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 高度(m)。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采用多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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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摩擦桩、端承桩等),当必须采用两种或两 种以上地基基础方案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等措施控制差异沉降。
3 建筑物地基基础采用桩基时,同一结构单元桩端应置于同 一地基持力层上。
4 层数相差超过 10 层或平面布置复杂的建筑物,应设置沉 降缝;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沉降后浇带。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 封顶或沉降速率达到稳定标准、预估沉降差异可满足设计要求, 并经设计认可后方可封堵。
5 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设计等级为 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土地区的建筑物,沉 降观测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测量精度不低于Ⅱ级。工程 竣工验收时,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降观测应继续进行。
4.1.2 施工
1 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 审批。
2 施工机械必须鉴定合格,计量设备应经计量标定且能保证 正常工作,主要工种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 施工中采用的钢材、水泥、砂石、外加剂、预制构件等材 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要进行外观等检查,需要进场检验的应 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 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若缺乏地区经验时,必须在开工 前进行施工工艺试验。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 承载力特征值 Ra 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 fspk 应按规范根据静
载荷试验确定。试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 根(处)。
5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和进入持力 层深度。当以桩长控制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当以持力层控制 时,预制桩、沉管灌注桩等应严格控制压力值(电流值、锤击数) 来确保进入持力层和进入持力层深度,钻孔(人工挖孔)灌注桩 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孔底沉渣(虚 土)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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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后,应有一定的休止期,挤土时砂 土、黏性土、饱和软土分别不少于 14d、21d、28d,保证桩身强 度和桩周土体的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被扰动土体强度的恢复。
7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按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进 行桩身质量(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在扩大检测和分析原因后,由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或出具处理方案 进行加固处理。
4.2 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
4.2.1 设计
1 人工挖孔桩不应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砂的场地。地下水位 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在有砂卵石、卵石或流塑淤泥夹层 的土层中,在没有可靠措施时,不宜采用挖孔桩。
2 水泥土搅拌法不应用于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 Ip
大于 25 的黏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的土的处理。无工程经验的地 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3 当桩尖位于基岩表面且岩层坡度大于 10%时,桩端应有 防滑措施。
4.2.2 施工
1 桩基施工时应严格监测,垂直偏差应小于 0.5%;采用沉 管复打时,应保证两次沉管的垂直度一致;施工中遇大块石等障 碍物导致桩身(管)倾斜时,应及时予以清除或处理。
2 对预制桩进场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进行破损和抗弯试验
(管桩,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 300 节必须抽 一节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对桩身开裂等超过规定的 不合格桩不得使用。
3 灌注桩混凝土浇筑
1)浇筑顶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和地下水位 0.5~1.0m
以上,确有困难时,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不少于 2m,混凝土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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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测量桩顶标高,当混凝土充盈系数异常(小于 1.0 或大于 1.3) 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在有承压水的地区,应采用坍落度小、初凝时间短的混 凝土,混凝土的浇筑标高应考虑承压水头的不利影响。
3)钢筋笼应焊接牢固,并采用保护块(水下混凝土每 2~
3m 设立一层,每层 3~4 块)、木棍、吊筋固定,以控制钢筋笼的 位置。
4 沉管灌注桩
1)预制桩尖的强度和配筋应符合要求,拔管之前,先测量 孔内深度,以防预制桩尖进入桩管。
2)严格控制拔管速度,一般土层 1~1.2m/min,软土地 区 0.6~0.8m/min,在地质软硬层分界处,可采用停振反插。
3)复打桩复打拔管后,应清除管壁泥土;反插时,反插深 度不应大于活瓣桩尖的 2/3 或不大于 0.5~1.0m。
5 钻孔灌注桩
1)护筒底部应安放在不透水层并保证稳定。
2)泥浆护壁钻孔桩在钻进过程中及清孔前,应在泥浆顶部 和孔底分别测量泥浆性能,泥浆比重一般为 1.1~1.3,在卵石、 砂卵石或塌孔回填重钻孔时,应为 1.3~1.5;钻进过程中应保证 护筒内的水头高度高于地下水位 1~2m 以上。
3)成孔后应采用井径仪和沉渣仪分别测量孔径和沉渣厚 度,数量均不少于总桩数的 10%;挤扩桩成孔后,应采用井径仪 全数检查扩径尺寸。
4)泥浆护壁钻孔桩二次清孔后 2h 内(嵌入遇水软化、膨 胀岩中的桩基 0.5h 内)必须浇筑混凝土,否则应重新清孔;混凝 土浇筑前应对导管连接密封性进行水压试验,浇筑过程中导管埋 深应控制在 1~6m,每次拆除导管长度不应大于 5m,在每次拔管 和拆除导管前,应测量导管内外的混凝土标高。
6 人工挖孔桩
1)采用砖砌护壁时,不应干码堆砌,砌体、砌筑质量及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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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试块的留置应符合砌体验收规范的要求,砌体与土体之间必须 用 M5.0 以上的砂浆填实。
2)持力层为泥岩等遇水软化岩层时,验孔后应采用高于桩 身强度一个等级或以上,且不低于 C30 的干硬混凝土封底。
3)混凝土浇筑前,应对孔中积水排除干净。混凝土浇筑时, 应采用串筒或溜槽,每次浇筑混凝土的厚度不大于振捣棒影响深 度的 1.5 倍,当孔中积水或帮淋水较多时,必须采用水下混凝土 浇筑。
7 水泥土搅拌桩
1)施工前对局部泥炭土、有机质土、暗塘(浜)进行挖除 换土,对松散填土区宜采取压实处理措施。
2)计量(压力、灰浆泵入量、深度等)器具应经标定并保 证正常工作。
3)施工中保证供浆的连续性,控制水灰比、喷浆压力(0.4~
0.6MPa)、喷浆提升速度(0.3~0.5m/min)和每米每次的喷浆 量并专人记录;因故停浆时,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浆点以下 0.5m 处,待恢复时提升喷浆。
4)水泥土搅拌桩应在成桩 7d 内,按总桩数的 2%,用轻 便触探检查桩身均匀性和判断桩身强度;成桩 7d 后,按总桩数的
5%,开挖桩头检查搅拌均匀性和成桩直径。
8 桩基(地基处理)施工中,应合理安排机械行走路线,避 免压坏(偏)已施工的桩基等;表层土应有足够的承载力保证机 械行走过程中的稳定性;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在表层采取铺 垫等压实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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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下防水工程
5.1 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水
5.1.1 混凝土裂缝、渗水
1 设计
1)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和毛细管水对结构 的影响,以及由于人为因素而引起的周围水文地质变化的影响 确定设防高度。
2)地下室墙板宜优先采用变形钢筋,配筋应细而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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