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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动
仲裁
单位
答辩
范本
劳动仲裁单位辩论状参考范本
劳动仲裁单位辩论状
辩论人:xx张三公司,住所地:xx市xx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辩论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 第001号王某某诉xx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截了当驳回被辩论人的申请事项。
1、被辩论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辩论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辩论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获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辩论人除了有于x202x年9月20日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x202x年9月1日至x202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x202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那么意味着在x202x年9月1日至x202x年3月31日止,被辩论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辩论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历。依照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历。
(2)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征询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劳动酬劳。“那么能够确定被辩论人无法与辩论人构成劳动关系,至多确实是劳务关系。
被辩论人与辩论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那么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辩论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依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确实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辩论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依照劳动人事仲裁规那么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辩论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辩论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施行。
作为辩论人所聘请的高层治理人员被辩论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因而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辩论人施行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明白其权利被损害。
二、被辩论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辩论人的重复诉讼违犯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那么。被辩论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根底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辩论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辩论人仲裁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照。
1、 被辩论人申请辩论人支付x202x年2月1日至x202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辩论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辩论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辩论人提交的证据2)证明了辩论人与被辩论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依照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照劳动法合同法施行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自初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辩论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辩论人。依照被辩论人提交给贵委的由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签订于x202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辩论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辩论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辩论人提交的证据4)证明被辩论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辩论人是辩论人的治理层成员,公章由其治理,其享有能够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确实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治理层被辩论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辩论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辩论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辩论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x202x年8月1日,而并非x202x年2月1日。自此,辩论人因未与被辩论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恳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辩论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辩论人与辩论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x202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x202x年1月31日止,不管间隔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x202x年1月4日“依然贵委所受理的时点x202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辩论人所雇请的治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施行,是不可能不明白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损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辩论人所要求的x202x年2月1日至x202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 被辩论人申请辩论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辩论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依照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顿工作医疗时,依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依照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别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适当延长医疗期,详细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xx、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依照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辩论人实际在辩论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获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因而,被辩论人能够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辩论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依照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xxxx区x202x年至x202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那么被辩论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辩论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辩论人在辩论人处已工作多年,辩论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根本工资,被辩论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明辩论人已经认可了辩论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辩论人也屡次派人慰征询,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表达。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照,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辩论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恳求权根底。
(2)假设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接着履行;劳动者不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接着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辩论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辩论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辩论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辩论人仅是征询其是否如期复职,假设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那么是被辩论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辩论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峻阻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假设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辩论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辩论人也不能因而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照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早完毕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商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辩论人的缘故,导致了其未与辩论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商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构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而,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关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非常清晰,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第三,关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辩论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辩论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第四,被辩论人至多能够依照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而被辩论人的恳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征询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lsquo;终止rsquo;,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商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那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