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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区
公开
民主管理
意见
社区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贯彻XX省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精神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涉农社区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基层社会改革、开展和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健全和完善我区涉农社区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涉农社区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认识
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农村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开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进程,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区160个社区居委会中,有46个集体经济没有剥离或者没有完全剥离,属于涉农性质。近年来,我区涉农社区居委会在推行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在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还存在重形式、轻实效,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经济和社会的开展。为了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扎实推进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全区各部门、各涉农街道、各涉农社区居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推进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真正把这一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开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好、维护好、开展好广阔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进一步健全居务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1、完善居务公开的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方案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居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改革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居务公开内容,确保居务公开始终涵盖社区事务的各个方面。当前,要将土地招标、承包、出租、出让、征用补偿及分配、社区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减免政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合作医疗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社区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居务公开的内容。群众要求公开不属机密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2、标准居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根本程序。各涉农社区居委会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那么,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播送、电视、网络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居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一般的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居委,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居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居务公开的根本程序是:居委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签字,涉及居委财务的还必须由民主理财小组对方案进行审定签字;提交“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居委会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3、设立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居务公开制度的落实。社区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正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居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标准,并及时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4、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设置意见箱和回音栏,指定人员负责回复群众质疑,收集整理保管居务公开相关档案,方便群众查询。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催促居委会迅速查处和重新公布,并公布查处结果;也可以直接向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询问,居委会应在2023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三、进一步标准民主决策机制,保障群众的决策权1、推进社区事务民主决策。但凡社区重大事务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社区干部报酬、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居委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后,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居委会,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群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
2、明确民主决策的形式。民主决策的根本组织形式是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18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居民代表由居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完善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那么,建立健全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居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认真研究和探索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3、标准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原那么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社区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居委会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组织实施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居民或居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建立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居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群众的参与权
1、推进社区事务民主管理。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社区全体居民群众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那么、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社区干部的职责、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社区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方案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标准社区干部和群众的行为,增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2、建立居委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居委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居委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居委会,移交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社区党组织、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应给予批评教育,催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社区干部和居民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3、加强居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居民民主理财由居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居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从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方案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有权对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居委会,区、街道党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方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社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4、标准社区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街道办事处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居委会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进一步强化居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群众的监督权
1、加强对社区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区、街道两级要切实组织好对社区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工程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流转承包、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社区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社区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2、推行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居委会班子成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居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居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社区事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具体组织,通过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与居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社区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社区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区干部,是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居委会班子成员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社区事务管理人员,由居委会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3、建立和完善社区干部的鼓励约束制度。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社区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社区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居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