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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处理
好新三会
老三
关系
思考
关于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的思考
随着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如何处理好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企业新老三会的关系问题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的面前。2023年下半年7月至9月,我们先后对十七冶下属率先改制的五个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后处理新老三会关系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的根底上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得出了以下认识。
所谓新三会,是指常态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老三会是传统企业组织制度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新三会是公司制企业治理机构的主体框架,在创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表达,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也不可废弃。如何适应新三会的运行特点,创造性地发挥企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将是我国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特色所在。
调研使我们认识到,“新三会〞作为现代企业经济活动的权利中心,行使公司的“四权〞,即公司的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老三会〞在现代企业运行过程中,面对这种企业管理权利运行方式的变化,必须要重新进行工作方式方法的定位,着重从保证企业守法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引导和监督,并为“新三会〞行使职权提供支持和效劳。“新三会〞要充分利用“老三会〞的社会影响力和在职工中的公信力,善于发挥“老三会〞的作用;“老三会〞要调整自己的定位,不越位。目前,尚无明确的处理好新老三会的制度规定,而这一问题又十分现实地摆在改制企业的面前,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国有控股企业的开展,影响企业党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改制企业必须尽快理顺“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这是企业改制后实现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转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好工会、职代会与新三会的关系
在传统企业组织模式中,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人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监督领导人员的权力机构,是实施民主管理的根本形式,履行着类似于公司制企业股东会的职能。实行股份制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以后,职工代表大会的根本权能已经为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所取代,职代会、职工民主管理连同职工参与制如何以有效形式发挥新的作用,面对新的问题。在传统的企业组织模式中,民主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借助于行政权力自上而下贯彻实施的,实行股份制后企业的资产和权力结构发生变动,行政权力赖以发挥作用的空间范围受到限制,取而代之的是经济权力。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职代会和职工民主管理都是不可舍弃的制度安排。实践已充分说明这种制度安排确实有许多长处。另外,西方国家对工业民主化所持的态度以及纷纷将之溶入本国企业制度设计中的情况,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淡化或舍弃这种制度安排是逆时而动,决非明人智举。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后仍然必须保证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职工代表入选董事会能够到位。从协调职代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以及工人与出资人矛盾关系的角度看,必须确保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代表能够进入董事会,并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使职代会和董事会之间形成联系纽带和相互作用的支点。
如今,新修订的公司法已提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根据五个单位的情况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好的选择是由全体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原因是这种选择能在法律上赋予职代会以直接选举董事的权力,使职代会在理论上成为公司制企业的权力机构之一,也为民主管理和职工参与制在新的企业制度中提供了一个“支撑点〞,使得股东会、董事会和职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获得统一。
在调研中我们感到,实施职代会推举制有一个概念必须得以澄清:就是“企业职工〞是一个含义模糊的范畴,既可以是白领职员也可以是蓝领工人,上述提出的由职代会推举的代表系指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和一线生产工人,不应当包括企业的高层经营者。这一界线区分的要旨在于说明企业高层经营者进入董事会和一般职工进入董事会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前者的普遍存在而忽略后者,尤其是不能以前者取代后者。另外,职工代表占董事会成员结构的权重要表达出职工参与的力度,结合改制单位的进行情况看,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可将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权重设为1/5左右比较适宜。
在处理好工会的职能与董事会的关系方面,可考虑新的公司治理机构中企业工会的职能相对不变,它仍然是职代会休会期间的一个常务机构,但是主要履行职责应集中在为职工谋福利、协调劳资关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对宏微观改革与管理的参与程度、监督经营者和董事的生产经营行为等职能上。由于在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制度安排中,职代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而董事会和工会又分别是股东会和职代会的常务机构,那么,董事会和工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安排。在调研的根底上笔者认为,在新的企业制度安排中,一方面工会与董事会各司其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另一方面二者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借助于工会代表对董事会会务的参与来实现的。道理是:我国企业工会具有职工参与普遍性的特点,因而职代会推举的职工代表也理所当然地是工会代表。
那么如何处理好职代会与股东会及其与董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呢。根据参考和学习有关材料,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就是考虑以否决制来构造各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第一,职代会与股东会之间的否决关系。根据由特殊到一般的哲学原理,既然由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从而从股东会的权限中“分一杯羹〞是顺理成章的,那么,进一步扩大职代会的权限以使其在公司治理机构中成为名符其实的权力机构之一,也就不应该存在障碍。这就涉及到职代会与股东会之间议事权限的划分、议事程序确实定以及议事终审权的归属等问题。就议事权限而言,可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投资和分配方案的条款由职代会来决定,具体地说就是,参与公司经营方针和章程的制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享有表决权,等等。议事程序采用复议制,即职代会审议在前、股东会审议在后,股东会享有对职代会议案的最终否决权。这种制度安排是有选择性地强化了职代会的权能,但终审权仍然掌握在股东会手中。
第二,职代会对董事会的否决关系。综合先期改制单位的成功实践情况看,职代会对董事会的否决制度可以从三方面来考虑:一是可以否决董事会作出的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决策;二是可以取消或否决不称职董事在下届选举时的董事候选人资格,如对不合格的职工董事直接予以取消和否决,对代表国有股份的董事以及代表其他股份的董事通过测评的方式提供是否合格的评议意见等。这样做可以激发董事们励精图治的敬业精神,解决有的董事可能出现的“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问题;三是通过这种机制可以使出资方了解派出董事的工作业绩,对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董事可以及时进行调整,从而实现董事会结构的动态优化并有利于不断提高在职董事和候选董事的素质。
第三,职代会对公司经理的否决关系。在公司制企业中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职,可变通的弹性很小。但事实却实实在在地提醒我们:职工是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主体,是他们运用劳动手段作用于劳动对象在企业家的组织下创造出企业的效益,二者间齐心协力的程度,对于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股份制公司中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聘任与解职关系必须坚持;但由于职工是生产活动的直接参与者,经理是直接指挥者,对经理能力和水平的上下,职工群众更有发言权。所以,职工群众对经营者阶层的约束力必须强化。可以考虑在董事会聘任和解职总经理的过程中加大职代会的参与力度。其具体形式分为两种:一是聘任前的职代会参与制。即董事会拟聘任的经理人员假设民意测验的支持率缺乏60%,那么视该候选人资格条件不完善,应当退出拟聘任的行列。二是对即任的经理人员实行预警及建议罢免式的职代会参与制。具体说就是由职代会组织全体职工代表按不同考核工程每年对现任经理人员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假设经理人员的综合得分逐年递减且低于某一标准时,职代会就应当对该经理出示“黄牌〞予以警告;假设开展下去继续“滑坡〞,那么职代会就应向董事会建议对该经理出示“红牌〞,将其罚出“位〞外。
二、正确处理党委与新三会的关系
调研中我们感到要正确处理党委与新三会的关系,首先要根据企业的属性,弄清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内容,确立企业党组织的定位,而这正是目前一些改制单位中领导人员认识比较模糊的地方。我们认为,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单一的国有产权变为包括国有产权、社会法人产权、企业员工产权等构成的多元产权,但是必须明确在国有控股企业中企业性质没有变;经营机制变了,但社会主义根本属性没有变。在企业设立党组织,这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实践证明,党组织的导向、鼓励,把关、协调作用,是目前国有控股企业中其他任何组织所无法替代的。加强党在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是建立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内容,是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开展的内在要求。
因此,对改制企业来说,必须弄清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表达表现为:一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部的贯彻执行;二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三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四是统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队伍;五是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搞好党性党风教育,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其次要明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履行党组织的重要职责的关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也是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根本途径。目前的方法有,一是要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那么和“集体研究、分别表达、双向反映、科学民主〞的要求,探索建立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领导体制。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根据企业实际,凡符合条件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原那么上分设。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的,可以实行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和董事长或总经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兼任党委副书记的交叉任职模式。
二是解决参与方式不标准,参与决策方法难掌握,参与决策责任不明确的问题。现在有些企业把党组织参与决策看成个人行为,让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一下就算是党组织参与了决策,更有甚者只是事后向党组织负责人打个招呼而已,大大减少了参与决策的有效性。因此,必须有效解决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严格履行党章和上级党委赋予决策企业重大问题的职责。企业行政主要领导更应该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是组织行为,其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在研究重大问题之前,应主动征求党委意见。在工作程序上应该做到,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量,确定决策议题;党委成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召开党委会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后,党委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决策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建立健全议事规那么,完善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党组织对企业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委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委的意见和建议,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表达,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响给党组织,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保障董事会与党委行动的协调一致,实现党委以新的方式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三是要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工作,把政治核心作用有机地融合、渗透到企业的决策层、监督层和执行层之中。企业的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