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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港口
安全评价
管理办法
港口平安评价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2年第462号
港口平安评价管理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0日以关于印发港口平安评价管理方法的通知(交人劳[2022]462号)公布,自2022年202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平安生产,标准港口建设工程工程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平安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建设工程)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平安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工程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平安为目的,应用平安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工程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工程、生产系统发生平安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平安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平安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平安评价包括港口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平安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现状评价、专项平安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平安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程,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开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平安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平安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安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工程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平安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平安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根本建设工程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工程,都应进行平安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平安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是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工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平安技术设计和平安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中平安设施设计和建设工程平安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平安标准、技术标准,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平安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平安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平安专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平安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大型港口建设工程、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工程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平安验收评价,平安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平安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平安技术措施的情况,平安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平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建设工程试生产后的平安管理机构和平安制度是否适应平安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工程的运行状况和平安管理是否正常、平安、可靠。
第十四条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平安评价。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平安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平安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平安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平安对策措施和重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平安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平安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平安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平安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平安。
第十六条承担平安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平安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平安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的根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平安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平安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平安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承担港口平安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按照国家平安生产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评价导那么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标准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平安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港口平安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平安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工程的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平安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平安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型港口建设工程的平安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平安评审中心或国家平安监管局平安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工程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平安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工程。
第二十条组织港口平安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平安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平安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标准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那么,根据评价工程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交通水运平安评审中心、国家平安监管局平安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平安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平安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组织大型港口建设工程平安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平安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平安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海事平安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平安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港口平安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工程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港口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平安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交通部和国家平安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2022年202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与原劳动部颁发的港
口建设工程工程职业平安卫生评价暂行方法(交人劳发[1994]423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港口平安评价管理方法港口平安评价管理方法
关于印发港口平安评价管理方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标准港口建设工程工程和生产系统的平安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平安评价管理方法,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港口平安评价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平安生产,标准港口建设工程工程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平安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建设工程)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平安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工程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平安为目的,应用平安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工程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工程、生产系统发生平安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平安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平安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平安评价包括港口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平安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现状评价、专项平安评价。
第四条
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平安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程,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开展。
第五条
从事港口平安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平安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安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工程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平安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港口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平安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根本建设工程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工程,都应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