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汕尾市中心血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我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本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本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第二条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市财政部门核定列支。相关费用定额标准工程包括:燃料费、过桥过路及停车费、机动车保险费、车公里补贴费、维修费及其他。第三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及使用管理。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如下:〔一〕公务用车以保障工作为目标,用于保障单位公务出行,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二〕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公务出行,保障区域内重要公务活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三〕公务用车一般可用于以下公务活动: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2.参加市级领导机关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3.到交通不便、公交不能到达的地方办理公务;4.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5.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天道酬勤用品;6.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7.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8.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第五条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申请:由车辆使用人向办公室车管人员提交用车申请表,提前提供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调度:办公室车管人员根据用车时间和可用公车情况,安排出车登记:办公室车管人员做好公车申请、审批、车辆分派及车辆回场操作,并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等信息。第六条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丧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公务人员驾驶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办公室车管人员报告。第九条严禁不按规定地点停放公务用车。非执行公务期间或非工作时间,不得在本单位办公区域(或指定固定公务用车停放区域)以外停放公务用车,不得将公务用车带回私人住所或其他场所停放。出差外地公务不能返回停放的,其公务用车停放在相对标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