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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务员法
立法
过程
原则
制度
实施
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原那么制度和实施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遵循原那么和总体思路
(一)立法过程及其特点
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年8月,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了公务员制度。之后,中共中央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发文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群团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已初步纳入到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勤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x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根底上,着手研究起草公务员法。x年12月,中组部和人事部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制定公务员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管干部的原那么、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等问题提出建议。x年12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并原那么同意了这个请示。
x年初至x年初,中组部、人事部在征求意见的根底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送审稿),由人事部于x年3月报送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立即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根底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x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公务员法经过充分讨论后,在x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就决定二审通过。于是,在对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后,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公务员立法表达了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从公务员法立法过程,可以看出,中央对这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是特别重视的;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务员法从研究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4年多,先后易稿20屡次,中组部与人事部屡次召开部会、党组会进行研究,起草小组与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通力协作,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三次,并开了六次专题讨论会,广泛听取了各地、各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是严格依法办事。
(二)遵循原那么
我国在制定公务员法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原那么。
第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那么。
公务员法全面表达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原那么、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党管干部的根本要求,并将经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党管干部的主要做法在具体制度中加以反映,表达党对各类机关干部的统一管理。
第二,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从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公务员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第三,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吸收改革的成果,完善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以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根底,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优良传统,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积极吸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并借鉴了国外人事行政的有益做法,在原有制度上有所创新,有所完善,有所开展。
(三)制定公务员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解决公务员立法层次较低问题,确立公务员制度的权威。
考虑到我国公务员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先由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积累经验,并检验其可行性,然后再正式立法,但以法律形式建立公务员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且,由于没有公务员法,导致公务员管理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和强制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应当解决公务员立法层次较低问题,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务员法。
第二,解决公务员范围过窄问题,实现对机关干部的依法、统一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较窄,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由于我国党政机关干部队伍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均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对根本素质有着共同的要求,应由国家立法对其依法管理,并依法保障其权益。
第三,解决公务员管理体制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政府人事部门,而事实上,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政府机关中较高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是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党的机关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机关参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也是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的。为了适应对机关干部队伍的依法统一、管理的需要,有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规定,需要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衔接,在法律上明确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解决公务员鼓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增强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建立职务与职别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从职务设计上,建立多元化职务开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同时,在现行级别根底上,通过增多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级别,从而增强职务与级别的鼓励机制,吸引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第五,解决公务员制度的创新与开展问题,把近年来干部人事改革的新成果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布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些新成果,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局部职位的聘任制度等,应当通过公务员法将这些新的成果予以吸收和确认,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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