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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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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
改革
源头
治理
问题解决
基层
司法部七项工作机制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源头治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广阔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4月11日,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该负责人表示,去年12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后,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充分认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住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环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
法制日报记者。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首先要改变传统的信访工作观念,司法部对此采取了什么措施。
司法部信访办负责人。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信访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对信访制度法治化目标的认识,更加注重运用群众工作方法统揽信访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标准信访工作,增强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紧迫感、责任感,扎实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各项工作。
法制日报记者。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需要进一步改革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请谈一谈司法部在这方面的努力。
司法部信访办负责人。司法部围绕畅通渠道,标准程序,强化责任,加强监督,着重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制度。
一是扩大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坚持领导下访接访、健全联合接访等制度,整合来访、来信、 、网络等渠道,实行“阳光信访〞。落实首办责任制,第一时间受理群众第一次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二是建立完善案件审查受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诉访别离标准,设定甄别、分流的条件、程序,科学界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与普通信访案件。把涉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纳入司法程序处理。
三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顺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出入口。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引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明确终结标准和程序,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结论为终结结论。对在申诉期限内反复缠访闹访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再启动复查程序,消除无休无止的缠访闹访。
五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到人的制度,严肃处理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问题。
六是建立司法救助制度,细化条件、标准、程序,解决信访群众困难。
七是建立依法处理违法上访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本原那么,违法上访问题由信访事项、信访人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当事人应采取合法形式表达诉求,对于以信访为名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司法部信访办负责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定期排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早发现、早介入、早疏导、早化解;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标准执法行为,深化狱〔所〕务公开,推进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组织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依法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促进矛盾纠纷依法有序解决;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治理念,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改变“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法制日报记者。面对新形势,司法部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组织实施方面有什么措施。
司法部信访办负责人。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为解决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供组织保障。强化舆论引导,不断加大对意见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正面宣传,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信访干部,继续实行中青年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制度,充实工作力量,锻炼干部队伍。〔记者周斌见习记者王开广〕
第二篇: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探析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探析
XX县区法院职卫国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有利益诉求时,需要寻求解决和表达渠道。维权、利益诉求的解决和表达方式,应排除私力救济和表达,因为它可能演化成暴力;应大力提倡公力救济的解决和表达方式。我国的公力救济方式最根本的是两种:一是通过信访,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请求政府落实政策或平衡执行政策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和损失;二是诉讼裁决争端,并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被侵害权益的补偿。
两种方式并行不悖,但效力上,法律裁决高于行政解决,行政方式解决不了或不服行政解决,利益诉求人和权力维护请求人可以选择法律方式解决。显然,法律解决利益诉求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也是最高的解决方式。然而,现行信访处理机制,并没有将法律手段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诉求的最终手段,动用法律手段的利益争端双方不服法律裁决,也参加到信访行列,转而向各级政府请求解决利益诉求,形成涉法涉诉上访。
笔者就基层法院信访现状进行分析,思考从全新角度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以求共同探讨。
现行涉诉信访处理机制评价
不服法律裁决的上访和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的上访统为信访,并都以信访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所以现行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置方式根本套用信访处置方式,大至为三种类型:一是批示申诉复查,对“确有问题〞个案纠错;
对个案判决不服或执行不到位上访到信访行政接待部门,接待单位或领导批示法院主动对已判决生效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允许“有问题〞的历史老案进入再审程序,确实纠正了一些“错案〞,平息了一些上访。但这种方式产生的负面作用是不容无视的,有三大弊端:其
一、个案“确有问题〞的判断权主体归属存在问题。根据三大诉讼程序法规定,认为或发现裁判确有错误主体是当事人本人、法院院长〔包括上级法院院长〕和检察机关,凭有关单位或领导的批示进入再审,显然违背了诉讼法规定;其
二、违反再审申诉时效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法律设置了救济程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上诉,进入上诉审,判决已经生效后不服,如有新的证据,在二年内可以直接申请再审,或向法院院长反映,院长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启动再审,或由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抗诉进入再审,别无他途,而沿用信访条例设置的方式,由信访接待部门或领导建议复查进入再审,是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的新渠道,从法理上讲,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条例效力。其
三、不尊重个案审判时的政治、人文、历史环境,从实事上看,受法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别、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等等因素的制约,不排除个案审判不有错误,除此外,个案审判还受当时政策、历史、人文环境的制约,法律、政策人文环境是不断变化的,用现行的法律、政策和执行法律政策的水平审视过去的审判并改变过去的审判无疑是存在问题的。比方,过去偷粮票也构成盗取罪,现在认为当时判决错误而改判,意味着现在偷汽车犯罪,今后因为汽车是普通交通工具而要改判。对历史老案批示进入再审,有“错〞即敢,显然严重地损害法律的既判力,个案“公平〞可能得到维护,法制环境和执法理念却严重被破坏。其四是复查没有次数界定,重复复查,多头复查,没有终结和终局性,没有级别规定,只要就个案判决不服上访,不管一审生效的,还是二审终审了的,还是再审甚至再次审又进行了上诉审的,法律设置的救济渠道都走上了,上访县级、市里、省级、中央级等领导机关都可以批示复查,进入再审,浪费审判资源不说,法律裁判的终性严重破坏,法律权威严重受损,社会纠纷的解决,法律都不能做出了结,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解决平息纠纷。这是现行信访解决机制设置上最大的隐患,法制环境的破坏,意味着国家管理会走向无标准状态。
二是案外补偿,情感上满足上访人的诉求;
中央对上访处置要求是硬性的,“事要解决,人要回去〞,进省、进京上访信访案实行排名通报,有的甚至影响到一方官员前途,所以,地方不惜一切代价,花钱买息访。对纠缠不清的上访人要么满足其要求补偿现金,要么给其寻找工作岗位,稳定其心,要么追究本来没有错误的案件承办人,平衡上访人的不满。
任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遇到不幸,在经济交往中会因预算失误而遭受损失,因此,对经过法律设置的严格程序审判生效的案件上访,既不能归入信访案件,更不能用信访方式处置,因为法律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最终途径,不成认这一点,何谈依法治国。其实信访上的问题,除行政协调解决外,最终还应归入法律解决渠道,不是相反,通过审判的个案上访归入信访解决,准确地讲,通过法院审判的案件没有信访。
寻求法律保护是用公权力挽回和减少损失,法律保护并不是确保其不受损失,承当的风险不能因起诉而转嫁到法院或政府仍然应该是行为人自己要承当的风险,基于此,政府补偿和救济,只能限于当事人不能预知的风险,比方天灾,应当预知而没有预算的风险,不能进入政府救济和补偿范围,如果是因为诉讼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就应追究到案件承办人。正因为只要上访,特别是顽强地上访,就不分上访者的实际情况政府给以的补偿,在上访获利和生产经营收益的博弈中,上访获利的直接性和有效性,促使大批人走上访之路,形成全国性的信访危机。
三是看守稳控,阻止进京上访;
等待复查、补偿结论期间,上访人会继续增加对承办单位的压力,个别上访人对复查或初创不满意,继续上访,对这类上访对象一般是要求当地实行稳控看守,终止或劝止其上访。从各地稳控的情况看,采取守的方式是困难的,特别是涉法上访对象的稳控还不像没有通过司法救济渠道的上访事件的当事人,这类上访对象是由上访人单位或地方政府负责稳控,行政权力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个人升迁的可调控制性迫使上访者单位、地方政府尽全力稳控。涉法上访对象那么不同,法院没有就地稳态\控的条件和力量,只能委托上访者单位或地方政府稳控,由于法院和地方政府或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委托是松散性的,单位或地方政府接受法院委托的责任就是接受麻烦,在利益获取和分配不公的现状下,地方政府或部门本来麻烦就多,稳控还要付出不少的人力和物力,地方政府或单位部门没有对涉法上访人员的稳控的积极性。
从现实的对涉法人员的稳控情况来看,大体稳采取这样几种方式:一是守。在一定的敏感时期,派干部或居委干部守。守,有个度的界定,守紧了,涉嫌限制人生自由,守松了,现代交通兴旺,上访人想走可走。二是劝。派涉法上访人关系好的干部对上访对象包干负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个人感情请求上访人在其包干期内不上访,防止受到行政处分。三是关。在敏感时期,为防止上访,影响地方稳定政绩,个别地方干脆借用公安力量,找一个治安借口,对上访人实施拘留,敏感期过,再解除拘留,发生行政乱作为,侵害上访人权益,导致新上访诉求。四是拦。发现有进省进京上访人员,地方政府派员到车站拦截,强行带回住所地。为了取得拦截效果,地方分别在市、省、京设立常驻机构,安排常驻人员,快速反响分段拦截。稳控方式最大的是工作本钱高,使本来紧张的地方财政雪上加霜,强行稳控侵犯人权。
涉法涉诉上访行为心理动机探微
用法律武器解决纷争,实现利益诉求和维护权益是行为人的理性选择,但为什么理性选择即诉讼之后还要非理性选择即转而向政府上访表达利益诉求。结论是和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