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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
处罚
实施细则
平安行政处分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平安治理,标准施工现场平安消费秩序,制裁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进展平安消费,确保员工和公司财产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国家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立工程施工平安治理规定、天津市建立工程施工平安行政处分施行细那么及公司平安治理规定制定本公司平安行政处分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履行施工平安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平安。对违犯平安消费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本施行细那么实行行政处分。
第三条:对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照遵照公正、公开的原那么。行政处分应与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处分的品种及管辖
第四条:对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的处分分六种:
1.警告;
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顿违法行为;
3.罚款;
令停工整顿;
5.通报批判;
6.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历。
第五条:施行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顿违法行为、罚款在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的行政处分,可由安技部当场决定,并填写统一制定的行政处分决定书;罚款在10000元以上、20220元以下、通报批判、责令停工整顿的行政处分,应由安技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施行;处分在20220元以上、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历的行政处分,应由安技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公司主要领导决定施行行政处分。
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觉察不属于本人主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主责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七条: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分细那么
第八条:分公司、工程经理部、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消费责任制的;
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按照规定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本工程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
4.未保证本单位、本工程平安消费投入有效施行的;
5.未催促、检查本单位、本工程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除平安事故隐患的;
6.未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本工程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九条:因第八条六款中任一款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平安事故的,对发惹事故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220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展处理外,同时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受轻伤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一起重伤事故、1人受重伤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
3.发生一起多人(2人以上)受伤或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判或行政处分;
4.发生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判,并处以2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提供虚假情况的;
5.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平安征询题的;
6.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7.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的;
8.负责落实整改或者督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9.伪造、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10.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十一条:未获得平安资历证书的分包单位进展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历;对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22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平安员、特别工种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规人数每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没有平安设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所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以下专项未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工;每缺少一项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1.根底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3.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撤除;
5.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未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在起重物下从事其他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人员未佩带平安帽,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手持电开工具未穿绝缘鞋、未戴绝缘手套的,责令改正,并每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使用特种设备未经获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获得平安使用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使用非标准电闸箱、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特种设备未经平安验收合格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顿使用;按已使用项每项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重点部位及预留孔、洞、口、井以及临边未设置防护、围档和警示标志、夜间不设置警示灯的,责令改正;每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为操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顿作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总包单位未与分包队伍签定平安消费协议,未对其平安消费统一协调、治理的;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22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电未按国家标准敷设线路,任意拉线接电的,责令改正,并按每觉察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电焊设备未进展接地或接零保护的,木工使用多用刨的、接电源线使用多项插头的、私自拆改标准电闸箱的施工单位,每觉察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未按专项平安施工组织设计搭设,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购置、使用、存放、保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用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平安员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录用未成年工或指派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有禁忌工作,不进展定期身体检查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含中午)饮酒后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有关规定进展逐级逐项平安技术交底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无视平安消费,不汲取教训,反复出现平安隐患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并加重处分,处以20220元罚款;对分包单位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历。
第三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平安内业根底材料,或者平安内业根底材料严峻缺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发生伤亡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按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22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分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五条:对单位进展行政处分的款项,由处分单位报公司财务中心。财务中心从当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对个人进展的罚款,三日之内交至公司安技部。
第三十六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罚款所得的款项,由安技部进展治理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平安消费先进单位和个人、购置平安设备及平安防护用品。
第五章 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施行平安行政处分通知书,由公司安技部统一制定(式样附后)。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