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广西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农业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局部,县级人民政府是县级农业环境保护的责任者。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根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开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及农业生物等的保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第四条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统筹安排。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六条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土地、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拟定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方案;(三)开展农业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负责农业用地、用水农畜产品质量和农用化学物质的监测,对农业环境质量作出预第2页共6页测和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农业环境质量的报告;(四)组织开展农业生态建设,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开发无公害农产品,开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五)开展农业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保护珍稀濒危生物资源及其近缘的生物资源;(六)对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工程进行环境评价,对直接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工程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七)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八)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第九条自治区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