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本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1996年8月开展以来,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10年的工作运行当中,由于全国各地都属于试点运行时期,国家没有完善的统一制度,致使“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况。为了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开展,为了进一步标准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最近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23]188号]。这个文件总结了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有效举措,是指导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健康开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精神,为了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起草了本通知。二、主要内容通知由三局部组成。一是加大征缴力度,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该局部主要对欠缴、迟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按郑州市的规定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处理方法;二是严格执行退休政策,有效控制基金流失。该局部对离退休的审核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待遇发放、养老金的支出管理原那么、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三是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完善退休待遇计发方法。该局部主要强调了建立缴费与待遇相挂钩机制,对个人帐户积累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意见。三、需说明的几个问题1、关于从本市参保范围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人员,要按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通知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人员在调入我市办理参保手续时,以调入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我市现行的缴费比例与原地个人缴费比例之间的比例差补缴养老保险费。郑政文[2023]188号对此类人员也有要求补缴费的规定,但在补缴费标准确实定上我们又与郑州市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郑州市的规定,此类人员应按调入地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缺乏10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但我们认为,此类人员在调入时其个人缴费局部已经转移到本地,再按本地标准全部补缴,明显属于重复缴费,同时也加重了个人的经济负担。因此,我们在依据郑州市规定的根底上,对补缴费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