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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公共管理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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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公共管理专业 当前我国 社会保障制度 面临 主要 问题 以及 解决 措施 公共 管理 专业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摘 要 社会保障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被称之为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社会运行的“安全网”。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方式是协调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在现有生产关系框架内提供生产力发展空间的基本体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将更加关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即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为研究对象,系统深入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全文的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与指导作用。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问题 措施 目 录 摘要…………………………………………………………………………………I 一、引言……………………………………………………………………………1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1 (一)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立法层次偏低…………………………………1 (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够全,保障水平比较低……………………………2 (三)社会保障资金不充足,监管方法薄弱……………………………………2 (四)社会保障责任模糊,缺乏长效机制………………………………………3 (五)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水平比较低………………………………4 三、完善与改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措施…………………………………4 (一)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4 (二)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机制………………5 (三)多方合作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短缺困境……………………………………6 (四)加强商业保险发展,形成社会保障有益补充……………………………7 (五)强化社会保障监管,完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8 四、结束语…………………………………………………………………………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一、引言 社会保障工作的好坏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减震器与安全网,社会保障工作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发展改革工作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建国以来经历了多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是总体上讲,真正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起步比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与实施过程之中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不足,因此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分析,探讨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立法层次偏低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相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整体上相对比较滞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着重强调竞争自由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对于完善的法制环境的诉求。社会保障机制对于健全的法制建设的要求非常强,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等等在其自身社会保障机制构建的过程中,无一例外,都是保障立法先行的原则的严格执行。然而,我国当前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立法层面不但建设进度滞后,且层次整体比较低,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法律条款的实施机制相对比较薄弱,甚至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出台过一部专门的用来对社会保障关系进行调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作为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与实施的核心环节,社会保险制度理所当然应带在众多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首先出台,然而类似于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法规至今还没有能够面世,在其他的一些法制建设领域内,诸如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安置,以及社会救济等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几乎还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当前只有依靠一些颁布与执行处于零散状态的通知、规定、决定、条例等等进行社会保障的建设与实施,但这些条例规定之间缺乏互相之间的衔接联系,也就无法形成一套彼此互补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很多问题变得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规中,绝大部分还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解决一些应急问题而出台的临时性法律产物,基本是采用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进行处理问题的,很显然这种办法无法在根本的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实施,这种情况不但没有办法使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真正的向着科学、合理的定型方向发展,同时还会因为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多边形,导致社会保障工作失去其应该具备的延续性、可靠性以及稳定性,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方面都无法取的理想的效果,最终严重的制约和阻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以及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够全,保障水平比较低 一套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原则上应当能够覆盖社会全体公民,对于我国来讲,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应当对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具有保障制度的意义。建国后不久,当时的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就为我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城镇职工居民构建了一套以社会保险机制为核心的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障机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主要构建与实施的是以家庭保障为核心,集体和国家保障为辅助的社会保障机制。一直到今天为止,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还没有能够真正的实现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可见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问题,具体来讲就是,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还是以城镇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下岗职工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等四项社保制度为核心来进行的,而上述这几项社会保障制度显然是偏重于体制内部的人员,而并没有覆盖到体制外部的人员,尤其是在对广大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忽视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缘故,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但是这一群体却是被排除在社保制度之外的,这种过于狭窄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使得很多公民,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低收入群体,在生活中缺乏必要的社会救助与保障,从而严重缺乏安全感,也就失去了必要的社会公平。当前我国享受社会保障的社会群体进展全部人口的30%,远远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47%以及高收入国家的75%的社会保障水平,可见我国还有70%左右的社会群体生活在一种生活无保障的低安全感状态。 (三)社会保障资金不充足,监管方法薄弱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金筹集方面的工作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导致了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的基本资金得不到保障,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资金的征收成本居高不下,我国各项不同社会保障资金在具体征收的部门、标准以及手段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不统一,这一问题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居高不下;再者,社会保障基金在具体的筹集手段方面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我国当前的相关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机构没有办法对相关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强制征收。企业以及个人拒缴社会保险资金或者拖欠缴纳的问题非常普遍且严重;第三,当前的社会保险资金在管理层面上表现的相对混乱和分散,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有效监督,这就直接造成了很多社会保险资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人口在2030年将会达到16亿左右,与此同时,超过65岁的老年人群体的比例也将不断上升,这些发展趋势都将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不足的问题日趋严峻,当前我国在失业、医疗以及养老这三个方面的社保资金的年缺口额已经达到了700亿人民币左右,而我国社保机构的转制成本将高达20000亿人民币,如此巨大的债务量将使得资金缺口问题变得非常难以解决。 而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方面,因为我国相关管理工作的起步比较晚,在基础条件中比较薄弱,使得相关资金的收支管理等等阶段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首先是相关资金的支付环节还比较薄弱,很多企业的养老保险尽管是出于空帐运转的状态,还是难以实现收支抵消,并且在赤字规模上日趋扩大,仅仅靠财政补贴勉强维持,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障资金存在严重的贬值风险,在增值和保值方面的手段单一,导致工作难以进展;再者就是对于相关资金的监管工作比较混乱,因为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社会保障资金被随意挪用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四)社会保障责任模糊,缺乏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责任模糊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又一突出问题。上文中提及的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成熟的西方国家,对于个人、集体以及国家在社保体制中的具体权利与责任都由着非常明确的划分,但是因为吴国社保机制的建设起步比较晚,且在经济转型时期才逐渐健全和完善,因此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在历史和现实的责任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模糊问题,这不但制约了制定和处理历史负担问题的计划实施,同时还阻碍了对新制度的准确认识与评判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现实责任和历史责任划分模糊,这对于一直在进行的对与新制度的统一以及对于历史责任的合理化解都具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再者是对于政府责任的边界不明确,不但造成了当前我国政府的负担不断加重,同时还造成了市场、单位组织以及社会等方面的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引导,从而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比如在对于一些公益慈善事业的扶持力度就相对比较缺乏,在商业保险等环节都缺乏必要的有力引导工作;第三,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责任上没有很好的进行明确,在国家责任的层面上,尽管中央政府财政部门自98年开始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投资规模就已经逐年增长,但是仍然不是一项稳定的长效机制,也就是讲这种投入的增长在很大层面讲仍然具有比较大的随意性,而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方面的投入更是可以用极少来形容,相当一部分地区的财政几乎是处在一种相对缺位的状况。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建设过程中有关主体在各方责任等方面还存在模糊性或者非确定性,财政责任存在缺位或者非固定化,这些都将直接对新制度的可预见性以及由计划性带来损害,与此同时,还会给市场竞争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方群体带来义务以及权力方面的不确定性,还会增加不同劳动群体的负担责任以及政府机构应付责任方面的不确定。 (五)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水平比较低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机制下到地方、上到中央都存有机构重叠、政出多门、互相制约等等问题,这些部门中都设置有相应的负责社会保障工作的机构,管理分散、互相牵制、自成体系,缺乏一个权威的统一机构加以管理,没有其特定的宏观监督与协调机制。各个不同部门出于各自利益的不同以及看问题态度不同等因素的驱使,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管理和决策层面的摩擦或矛盾。这种分散管理和各自为政的管理局面导致了机构重叠和政出多门的问题,不但使得整个社会保障管理的成本得到了无谓的增加,且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督机制的缘故,使得整个社会保障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非常大的浪费现象,从而阻碍了我国社会保障制约的改革发展进程。 三、完善与改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措施 (一)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 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为了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虽然改革开放前后我国颁布了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一些法规、条例、决定、通知等,但由于立法层次低,约束力有限,而且由于“政出多门”,有时会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直接影响了这些法规、条例、决定、通知等在实际中的贯彻执行。因此,必须由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根据本国具体国情,以及国外社会保障立法的经验,我国的社会保障法体系应该以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障法》为统帅,逐步建立以《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优待抚恤法》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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