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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
行为规范
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行医、行业自律
1. 救死扶伤、敬业爱岗,弘扬白求恩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 团结协作,廉洁行医,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维护医院的声誉。牢固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观念。
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严格执行清华大学医院制定的各项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和医疗行为规范,工作认真负责。违者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地处罚。
4. 自尊自爱,仪表端庄,佩戴胸牌上岗,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5. 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亲切。主动为病人排忧解难,方便病人就诊。
6. 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仪器、一次性物品等必须是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医院统一采购的物品,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非医院统一购入的上述物品。
7. 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医院药剂科统一采购的药品,不得向患者提供未经医院同意使用的药品。
8. 医务人员不得在医院内私自出售各种与医疗有关的物品,不得私自向患者及家属出售各种药品。
9.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工作之便向病人及家属索取钱物,不得在医疗仪器、设备、药品等的购置过程中收取个人提成、回扣、好处费等。
二、遵守医疗规范,完成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等任务
1. 医务人员有义务完成与自己职务、职称相适应的医疗、医技、药学、护理、教学、科研、卫生保健、疾病防治、医疗行政各项工作。在自己的专业职权范围内从事医疗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诊疗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医务人员有义务完成援助性医疗保健任务及紧急情况下需承担的医疗工作。
2.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并经医院办公室计量管理组审验合格,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
3.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医务人员在自己的工作时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对擅自离岗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4. 医务人员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的病情须床旁交接,交班人员要详细告知病情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值班人员在工作中遇特殊情况及疑难问题,须及时向科主任请示、汇报。
6. 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使其与自身的职务、职称相适应。各级领导须支持医务人员努力提高业务及学术水平。
7. 医务人员有义务完成医院交给的临床、预防保健及其他任务,包括社区出诊、军训、外出服务等。
8. 医务人员有义务完成与自己职务、职称相适应的学术论文。
9. 医务人员须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动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好医疗纠纷,不使矛盾激化,其上级医务人员有责任协助解决纠纷、避免隐患。己激化的纠纷及可能为事故者,须立即向科主任及医务处汇报。
10. 医疗文书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认真书写。
(1) 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保证其合理性,即病史、体征、辅助检查与诊断的符合性,检查结果与结论的一致性,诊断与治疗的一致性。诊断与治疗在时效上须有其及时性、合理性。
(2) 医务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各种医疗文书,保持医疗文书的真实有效性,不得丢失、销毁医疗文书,保持医疗文书的完整性。
11. 临床医师有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出具与患者病情、诊疗有关的医学证明材料,医师须亲自诊察病人,保证这些证明的真实、准确,不得伪造医学证明材料,不得出具与本专业无关的医学证明。违反者责任人须承担法律责任。凡属提供医疗纠纷类的证明一律经医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方可开出。
12. 医师有向患者及家属解释病情的义务,解释范围包括:
(1) 患者目前的病情,己确定的诊断及各种检查结果;
(2) 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带来的后果;
(3) 拟向患者实施的检查和治疗措施,实施这些措施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危险性。
13. 医师在向患者及家属解释病情时,须注意其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避免患者产生不同于医师本意的错误理解,并记录在案,必要时请患者及家属签字以证明医师完成告知的义务。医师解释病情注意须避免以下内容:
对患者疾病的病因缺乏有科学依据的推论;
对既往医疗行为仍存在着学术分歧的评论;
对疾病的转归和结果做简单、武断的预测。
14.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如病史中的个人信息、检查及治疗过程中暴露隐私部位、某些疾病的诊断(性病、艾滋病等)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透漏;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艾滋病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史公开。此外,亦须注意:
(1) 除法律规定外,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不得将患者的病历资料交给他人或组织阅读;
(2) 临床医学研究和报告,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
(3) 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和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
15. 不得因熟人等特殊原因而简化医疗程序。
16. 需进行有创性检查或治疗、有潜在危险的检查或治疗、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物品时,需填写知情同意书并有患者及家属签字。
17. 对需要进行手术、有创性检查或治疗,需输血或血液制品的患者, 须提前进行HIV、梅毒、乙肝、丙肝病毒等方面的检查。
18. 医务人员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做好各类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卡片的填报及转诊工作;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须立即报告;发现院内感染病例,须认真填写“院内感染病例报告卡”,由主管医师于24小时之内报医院保健科。
19. 医务人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须认真遵守抗生素的使用原则,避免滥用抗生素。
20. 在诊疗过程中,初诊的各项检查治疗完成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时,须及时做进一步的判定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21. 病历讨论时,医师发表的个人诊疗意见以及上级医师指导下级医师的医疗行为,仅限在医务人员内部进行,以免引起患者及家属的误解,造成医疗纠纷。如因个别医务人员不慎造成的此类纠纷,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22. 在患者或家属面前,禁止医务人员相互指责、诋毁或进行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评论,禁止医务人员发表有可能造成患者误解的煽动性言论,由此造成医患纠纷、延误患者的诊疗或影响正常医疗工作者,当事人须对此承担责任。
23. 医师之间、医护之间、医技之间、科室之间的意见分歧,须在医务人员内部或在有关领导参与下,通过讨论、协调解决,不能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如有因此而造成延误患者诊疗或有投诉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24. 医务人员要爱护医院设施、设备、物品、材料,禁止将其带离医院,借用时,须办理相关手续。设施、设备须按其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损坏时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设施、设备损坏,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固定设备不得搬动。医院的仪器、设备等实行资源共享,抢救病人时医院统一调用。
25. 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诊疗活动中,禁止在诊室、病房、手术间、检查室等工作场内接、打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