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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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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控制 查处 违法 建设 暂行办法 修改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方法(修改)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方法 【公布单位】 XX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咸政办发"2023"40号 【公布时间】 2023-4-20 【失效时间】 2023-4-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方法已经市政府2023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合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又好又快地效劳于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以下区域: 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办事处、马桥镇、官埠桥镇、向阳湖镇、横沟桥镇等纳入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构,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考核的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六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以咸安区政府及咸宁经济开发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七条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方法。 市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相关信息反响工作,全力配合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做好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全力配合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播送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办事处、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催促办事处、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撤除等相关措施; (三)制止并组织查处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私自买卖或开发土地、林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的强制撤除及善后工作; (五)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由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毁林占地建造的违法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撤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体新、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第十一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书副本和有关资料按职责划分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巡查 第十三条建立“双线巡查〞网络。 由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建立以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组成的巡查网络,并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按具体划定单位和责任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XX县区,应当制订巡查措施,结合项目专班,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 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成重点路段巡查网络,并对以下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1、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2、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3、列入政府储藏用地及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4、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六条 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当天内上报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由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十七条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 ,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响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撤除。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撤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撤除。 逾期不自行撤除的,由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强拆: (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撤除完毕; (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至6日内撤除完毕; (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撤除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撤除完毕的,经咸安区政府、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不能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撤除;逾期不自行撤除的,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处理;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具体会审方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联合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交通、水务、林业、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 8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响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响给相关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撤除等措施。第二十五条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撤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撤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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