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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管理人员
年薪制
管理办法
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
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高层管理人员收入水平,充分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确定并支付高层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三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年薪总体水平与企业的状况和管理人员经营成果挂钩;
二、效益年薪、奖励先考核后兑现;
三、年薪水平既要有利于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又要与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同行业类似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相近;
第四条 年薪发放的范围
一、在企业中有实际经营权,对企业经济效益或者项目推动负有直接职责的人员,如集团各单位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集团整体经营绩效负有管理责任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集团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
第五条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年终奖励、其他福利待遇四部分构成。
第六条 高层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是按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行业特点、企业所在地、岗位层级、任职资格等因素确定的,按月计发的高层管理人员基本收入。每年4月初,由集团计划发展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年度经营状况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高层管理人员效益年薪相当于基薪的1.5倍,但应发数依据高层管理人员经营指标考核成绩等分档浮动,实发数根据管理指标达成情况修订。
第八条 年薪制高管人员根据职位等级及责任大小享受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无具体经营任务,仅担负管理任务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集团总裁、常务副总裁、经营总监、总会计师等)绩效年薪按的核定。
一、此类人员的考核由两部分组成,即各实体经营单位经营指标加权考核和个人工作计划达成考核,经营指标加权考核在年初进行;个人工作计划达成度考核按季度进行,年终取平均值。
二、以集团各实体经营单位上年度经营指标加权考核分(等于各实体单位经营指标考核得分乘以各单位权重系数,权重由集团计划发展考核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经营规模、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确定绩效年薪的应发数,以管理指标的考核得分修订绩效年薪的实发数。
一)集团各实体经营单位经营指标加权考核分在95分以上的,95分以上每超过1分,绩效年薪上浮2%, 浮动至120%封顶;超过120%的部分发放奖金(发放办法另订);
二)95分以下到85分的,绩效年薪足额发放;
三)85分以下的,60分以上的,从85分起每降低1分,绩效年薪下浮1%;
四)60分以下的取消绩效年薪。
三、因此类高管人员主要担负的是管理职责,集团计划发展考核委员会每季度根据个人工作计划达成情况,对照总裁办、人力资源部等收集的数据对高管人员进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分,年度考核得分取季度考核的平均值。
一)管理得分85-100分,兑现100%绩效年薪;
二) 85分以下,60分以上每差欠1分,绩效年薪下浮1%;
三)60分及以下取消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 房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绩效年薪的核定
一、此类人员的考核分为项目推进指标考核(含项目关键节点计划、项目总体控制计划、项目专项计划、成本控制计划和工程质量指标等组成)和管理指标考核。项目推进指标在年终考核,管理指标按季度考核,年终取平均值。
二、以房产公司项目推进考核分确定绩效年薪的应发数,以管理指标的考核得分修订绩效年薪的实发数。
三、高管人员项目推进指标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的,95分以上每超过1分,绩效年薪上浮2%, 浮动至120%封顶;超过120%的部分发放奖金(发放办法另订);95分以下85分以上的全额发放,85分及以下取消绩效年薪。?
四、房产公司管理人员管理指标考核
一)管理指标考核得分在85-100分的兑现全部应发绩效年薪;
二) 85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应发绩效年薪下浮1%。
第十三条 为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合理性,集团计划发展考核委员会在合理确定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应兼顾内外部影响因素,在影响因素发生时即对任务指标进行适时修订,或在年终考核时对遭到客观原因影响,而使经营成果未能完成的单位实行特殊调节。
第十四条 出现《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所列生产经营安全事故之一或《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中高层违规违纪审察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当期绩效年薪为零。
第四章 年薪的支付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分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年终结算。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十六条 实行绩效年薪收入部分延期支付办法。年薪制管理人员当年绩效年薪的40%和奖励收入的50%延期支付,在次年第二季度考核结束后支付。延期支付额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效益年薪和奖励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五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七条 高层管理人员年薪为税前收入,管理人员在取得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年薪的企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时,如发现该高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与年度审计报告有出入的,考核部门应对其进行调整,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从当年的年薪收入中扣除。
第十九条 高层管理人员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其效益年薪和奖励不予兑现,其当年的工资收入由集团计划发展考核委员会酌情确定,并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对实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员应加强事中监督和预警措施。计划发展考核委员会应随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当发现企业经营不善时,应及时向集团董事会发出警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仍继续严格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计划发展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