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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事故
管理办法
新编
平安生产事故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平安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平安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事故,包括生产平安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平安事故。
第四条生产平安事故分类
一、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
按照第493号国务院令(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根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202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02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202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2023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1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设备损失事故: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2023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23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安质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将情况于1小时内 如实向工程经理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工程部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
发生平安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同时报告安质部。安质部接到报告后上报工程经理,不得迟报、隐瞒不报、谎报。
2、平安事故报告规定
1)、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应在24小时内,报工程部安质部。2)、生产平安事故
一般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应在一个小时之内报告安质部
四、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工程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2、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四不放过〞提供有力的保证。
3、事故发生后,工程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同时,配合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
4、按事故分类,明确分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那么,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5、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工程部负责。对于重伤事故的调查由工程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工程部平安环保部。
6、死亡事故、较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程局部管平安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7、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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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平安生产事故管理方法平安生产事故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强化平安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平安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工程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事故,包括生产平安事故、铁路行车平安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平安事故。
第四条平安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2023-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20230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23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指挥部负责人,并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跨既有线施工发生铁路行车平安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同时报告工程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第六条指挥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和有关部门。第七条平安事故报告规定
一、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工程部,轻伤应在2023日内,重伤5日内报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
二、死亡事故
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工程部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应向地方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023小时内报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2、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向地方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5小时内报局领导。公司公司领导、公司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告局,局按规定上报。第八条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1、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根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局。事故快速报送书格式见附表1。
2、平安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见附表
2、3)。月报表各工程部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2023日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平安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工程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十条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发生铁路平安事故由铁路平安监察机构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铁路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工程部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那么,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工程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工程局部管平安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指挥局部管平安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工程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那么处理),在听取指挥部平安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指挥部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局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三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平安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指挥部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平安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局总经理或分管平安的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那么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局,由局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经局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工程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各工程部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平安监督。第十六条在调查工作结束后2023日内,工程部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报送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和平安生产委员会。经同意,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工程部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指挥部。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23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工程部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向指挥部就事故过程、原因、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工程部平安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管理现状的认识、下一步平安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体事项“说清楚〞。
第十九条“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主管平安工作的副指挥长主持,视情况在指挥部领导、安委会委员,平安、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范围内,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工程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应事先征求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的意见,做出决定后,指挥部抄报局。第二十一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工程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分外,应由事故工程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的意见,由指挥部做出对事故工程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分的决定。
6、事故的经过和初步原因:
7、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
工程部公章:企业负责人:制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