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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
XZ—027: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 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我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又是群众监督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党总支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是为了集中群众智慧,激发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医院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总支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协调医院内部矛盾,努力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完成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等各项任务指标,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促进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我院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精神,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医院行政业务重大决策,如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结算等,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决定下列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1、职工福利基金以及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案;
2、职工奖惩办法;
3、成本核算管理奖酬金分配方案;
4、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5、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审议通过医院体制改革、综合目标责任、职工培训计划和全院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本院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对工作成绩显著者,提请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奖励;对有特殊贡献者,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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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 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
负责任,造成损失或渎职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五)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部署,民主推荐医院领导人员,并依照干部管理范围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六条:院长是医院的行政领导和指挥者,对医院医疗和行政、经济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院长既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又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院长应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建议,各级干部要尊重职工民主权利,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一)定期(每年1-2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方面的提案和决定;
(四)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检查和监督;
(五)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积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院长行使职权:
(一)教育全体职工支持院长对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及行政工作的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教育职工提高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积极完成各项任务,以主人翁的责任感保证实现院长施政方针,以及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和经济、任务等计划指标的完成;
(三)教育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正确处理国家、医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引导职工学习法律知识,自觉依法办事,遵守劳动纪律和医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医院医疗设备和集体财产,执行医疗、技术设备的操作规程;
(五)动员职工支持医院的改革方案、措施,积极参与改革,做好本职工作,实现医院建设发展规划,为提高医院整体水平,提高医疗质量和工作效率贡献力量。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医院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有的决议和指示,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编制科室(班组)为单位,原则上根据医院在册人数,代表总数占职工总数10%左右,按比例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单位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和全民合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代表要按民主程序进行,参加选举人数应占本科室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人必须超过参选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医院党政工团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享有代表资格,由有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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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 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
民主选举产生,不占选举单位代表名额。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医疗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妇女、青年和其他职工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医疗技术人员和其它职工的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代表在院内调动时,保留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第3-5年改选一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的职工监督;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当选代表分别归属内科组、外科组、医技组、门诊组、职能组、行政组五个代表组,各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隶属院职工代表大会。
代表组的任务:
(一)召集本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决议、提案和有关规定。
(二)收集整理本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汇总上报。
(三)协助各单位领导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定期组织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职工作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二)职工代表有权参加检查院内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对本院干部进行监督和质询。
(三)职工代表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医院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职工代表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逐级实事求是地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爱岗敬业,廉洁行医、优质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不活动,认真宣传和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正确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坚持改革,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做改革的促进派。
(五)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工作作风和医德医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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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 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
带领全院职工开展建设文明医院活动。
(六)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整肃各种违纪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的产生和构成,以各代表组为单位,按分配名额和要求推荐,经院委审批后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拟由13-15人组成,设秘书长1人。成员应包含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医院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作、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应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文化技术素质和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主席团主持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各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常务机钩。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任期3-5年,可与工会代表大会任期同步,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有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不脱产),其主要任务:对职工代表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搜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问题,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处理结果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医院基层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支部领导下协同行政进行大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