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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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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医改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相关政策目录(本资料仅供参考)
1、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 ] 167 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
3、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瑞委[2010]2号)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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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9〕2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投入、人才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和考核等责任,保障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到位、优质和高效。
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
1.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
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宣传和发动等(见附件1)。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乡镇(街道)政府和相关部门促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共卫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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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员、联络员的积极性,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突出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的公共卫生服务,现阶段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规定的三大类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切实提高实效。
3.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发挥在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并参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落实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
省对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重点考核关键指标完成情况(见附件2)及抽查复核真实性。考核重点从过程管理转向目标管理,注重绩效,主要体现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的满意度。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细化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考核程序和考核方法
(一)考核程序
1.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定期开展自查自评。
2.县(市、区)每半年对辖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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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监测和评价年报(附件3),由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3.各市卫生局、财政局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考核要求,对各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4.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具体考核安排与卫生强县(市、区)创建验收等相衔接。
(二)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平台,提高绩效考核信息化水平。社会满意度等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考核过程中,要注重考核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及抽查复核真实性。
四、考核结果评定与应用
(一)省根据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措施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批评;省对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结果达到850分以上为合格;对地方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及时到位及考核结果低于850分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根据情况相应扣减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二)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考核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绩效、核定卫技人员绩效工资等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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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结果要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紧密结合,推进机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保证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充分调动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
(四)考核结果作为各地制定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明原因,并及时督促整改。
(六)各地对考核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附件:1.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要求
2.省对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3.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监测和评价年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发〔2007〕35号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对于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解决群众关心的就医问题,构建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1999年开始,我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卫生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投入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开拓创新,使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以“户户拥有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长远目标,争取到2010年,在全省基本建成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在社区可以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市辖区和经济强县(市)要加快发展,力争提前实现上述目标。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也可根据居民需要提供部分个性化的健康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按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
(二)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政府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3—10万人口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对市辖区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和县(市)城区的城关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设立。对于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应加以补充完善,也可由公立大中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但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要按精简高效的要求,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养全科医师、护士。认真实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争取到2010年完成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岗位培训。强化公立大中型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要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有关学术活动。鼓励大中型医院临床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离退休医护人员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三、创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一)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制定社区卫生工作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吸引大中型医院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使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在社区工作。
(二)大力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和人均服务1000—2000人口的要求,建立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社区责任医生要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居民健康信息,科学利用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健康服务,重点做好责任区内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妇幼和老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综合运用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全科门诊等措施,为社区居民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责任医生对责任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巡诊等主动服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社区责任医生可通过签订健康合同等方式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
(三)创新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预算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支持社区卫生服务。
(四)建立分工合理的纵向协作机制。整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大中型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持,实施“医院牵手社区行动”,组织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钩结对,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实行资源共享。大中型医院要落实应的职能科室和人员,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来的患者优先提供科室选择、检查预约、住院安排等服务,将适宜社区诊疗的患者及其就诊资料及时转回社区,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新格局。
(五)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