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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甘肃省
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
防治
条例
草案
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
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省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平安,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原那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优先、污染担责的原那么,实行削减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等措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状况纳入年度考核,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危急废物全面平安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生态环境疼惜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鼓舞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和危急性。
鼓舞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争辩、技术开发、信息化建设,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
鼓舞和支持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境卫生、邮政、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疼惜义务】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引导公众增加生态环境疼惜意识,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七条【区域合作】省人民政府可以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区域合作,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跨区域合作的具体事宜。
鼓舞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依据就近原那么,开展区域合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
第八条【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事权划分的原那么,支配必要资金用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争辩和技术开发、生活垃圾分类、医疗废物、危急废物应急处置、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回收、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等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事项。
第九条【投诉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和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和贮存固体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其次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条【工业固废监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进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鼓舞和支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列入国家限期淘汰产生严峻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工业固废产生单位责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照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实行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每年将管理台账的内容和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照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转变的,应当在发生转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工业固废产生单位消纳责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统筹生产进展和环境风险防控;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科学利用,对临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平安分类存放,或者实行无害化处置措施;制定相关,准时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产生单位变更】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变更或者终止登记机关应当准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变更或者终止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实行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设施,削减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开展资源化利用。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标准进行封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封场后的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政府责任】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系统,统筹支配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进展,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全分类、全收集、全处置。鼓舞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组织、宣扬、引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监管部门职责】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标准,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名目,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回收分拣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投放】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投放点和投放容器应当依据投放便利、收运便捷、有用性强的原那么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提示标志应当清楚可见,投放容器容量合理,颜色、标识标准统一。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依据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禁止任凭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燃烧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关闭】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疼惜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撤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撤除的,应当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实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监测污染物的排放状况,准时公开监测信息,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做好入场垃圾的检测和分类,分区填埋。鼓舞对已填埋的垃圾进行燃烧再处置。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催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准时进行整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条【厨余垃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厨余垃圾处理工作。厨余垃圾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运输应当接受密闭的专用车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其次十一条【生活有害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急废物等有害垃圾,应当依据国家危急废物的相关规定管理和处置。
其次十二条【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建筑垃圾
其次十三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场所布局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其次十四条【建筑垃圾监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强化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平安,防止污染环境。
其次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准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利用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其次十六条【装饰装修垃圾】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准时清运处置。
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
其次十七条【政府及农业固废监管部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固体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鼓舞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生产流通过程的管理和使用指导,标准处置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人民政府应当帮助相关部门做好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其次十八条【农业包装废弃物】产生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鼓舞化肥、农药、农膜生产者争辩开发先进的生产工艺,削减废弃物排放量,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鼓舞单位和个人设立回收网点,开展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与资源化利用。
农业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属危急废物的依据国家危急废物的相关规定管理。
其次十九条【畜禽养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准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开造成环境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标准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应当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推动畜禽养殖场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台账,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状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鼓舞社会资本开展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到达肥料利用有关要求后,进行还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