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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答辩
一些
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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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论状的一些误区
今天,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辩论状的一些误区,希望对大家有协助。
一、实践中提交辩论状的现状
实践中一般认真提交书面辩论状的都是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由于他们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自然会按照法院的要求一丝不苟的完成。按照笔者的经历,愿意向法庭提交书面辩论状的律师不过十分之一,之因此造成这种现状的缘故是: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辩论状。......被告不提出辩论状的,不阻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不提交辩论状也不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本钱质性阻碍。
2、在庭审中,法庭要求被告辩论时,意味意义大于实际,由于现在尚处于开庭伊始,证据尚未出示,争议焦点也未确认,所谓辩论,更像一个表态。因此许多律师认为,既然辩论的目的仅仅是一个表态的话,口头辩论即可,书面辩论状既无意义,也无必要。
3、辩论意味着对原告诉讼恳求及事实理由的反驳,既然是反驳,总要言之有理,而对手可能会从你的辩论状中分析出己方的诉讼策略,因此有些律师认为提交书面辩论状有提早暴露火力之虞。
以上确实是实践中律师不提交辩论状的缘故,但这些理由确实成立吗
分析以上不提交书面辩论状的理由,1和2显然不成立,这些理由不过是为本人工作的不认真、不严谨开脱而已。第3种理由尽管外表上成立,但细心研究也经不起揣摩,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存在提早暴露火力的顾虑,大局部案件的争议焦点都应该是在庭前可以预测到的;其次,即便有些案件想到达突袭的效果,只要在辩论状中留意措辞和技巧,也完全可以消除这种顾虑。
二、对辩论的一些常见认识误区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的做法是如此的,尽管不提交书面辩论状,但会口头做本质辩论,由于他们认为,良好的口头表达才能,恰是一名律师的根本技能之一。不得不成认,有些律师的当庭口头辩论,可以用精彩“二字来描绘,高质量的口头辩论,一亮相就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认可,但这些律师的忽略在于,没有考虑到书记员业务水平现状,按理来说,书记员这个职业的含金量并不低,速记或者高速键盘输入、文字组织才能是其根本功,但实际上能到达这种要求的书记员实属凤毛麟角,因此不管你的当场发言如何精彩,只要你不向法庭提交书面辩论状,书记员也不过只会记录十之一、二而已。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在辩论阶段即滔滔不绝,有时法官不得不打断其发言,提示将局部内容留到辩论阶段再行发表,这些律师的误区在于混淆了辩论阶段和辩论阶段的功能和目的,辩论和辩论应该是总那么和分那么,原那么和详细的关系,在没有归纳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就全面发表意见是无的放矢,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心理抵触。
三、不提交辩论状的负面后果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不提交辩论状不阻碍案件的审理,那么不提交辩论状是否有负面效果呢答案是确信的。
1、无法从判决书中全面表达律师的工作成果
众所周知,判决书的说理局部是判决书的生命与灵魂,一份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判决书,必定会对原、被告的观点进展综合评判,最后以理服人,而我们的判决书恰恰最缺乏确实实是说理局部,因此我们的法院判决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就缺乏为奇了,我们在此无意讨论判决书缺乏说理局部的缘故,只是想说明说理局部的欠缺对律师的阻碍。
由于大局部判决书中缺乏对原、被告观点的评判过程,仅简单的直截了当给出本院认为“的结论性意见,给人以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势压人之感,即便局部判决书中已经留意到了说理局部,大局部也只会明确对不予支持的是原告的观点仍然被告的观点,而对支持的观点的说理局部,是法院本身认为仍然原、被告的观点那么语焉不详。假设如此一份判决书在被告辩论局部,只是特别简单的被书记员记录为被告认为,原告所陈述并非事实,恳求也无法律依照,不同意原告诉讼恳求“如此的话,那么从整个判决书的内容中,律师在其中的工作成果无疑是被边缘化了。
2、不管案件胜诉或败诉,均会对当事人造成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