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4页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剧烈,难度很大的j.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假设干年。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两大法系法官选任制度这种差异的形成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的,我们很难简单地进行肯定或否认,但其在实践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却是值得研究的。法官制度二元制与严格的行业晋升制度结合起来,有利于培养一支高度专业化且具有相同司法风格的法官队伍,但其缺点是:“从司法修业生到直接被任命为法官的人通常没有什么社会经验,与一般国民,特别是下层人民缺少密切的接触,而且由于长期生活在官僚化的司法系统内,还会养成为了个人的升迁而迎合上司,人格意识淡泊等思想倾向。〞而从律师中任命法官那么既能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又能保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其次是法官待遇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培训、选任和晋升都不同于职业文官,其社会地位、名誉、威望远较文官为第2页共34页高,因此,法官的待遇也远较文官丰厚。据1983年11月15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的资料,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53300英磅,竟然比同期首相年薪高出2023300英磅。而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一直把法官作为公务员管理,法官享受文官式待遇,不同级别的法官薪金与相应级别文官薪金相参照而确定。德国公务员根本工资标准,按不同的行业分三大工资系列:行政单位的公务员和军人的工资系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