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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结核病防治应急处置预案
2023
学校
结核病
防治
应急
处置
预案
学校结核病防治应急处置预案
卫卫疾控(2023)1号
为了有效控制结核病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发生、流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标准(试行)(卫办疾控发"2023"133号)、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23]53号)和XX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那么
各级各类学校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接受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方针。
二、组织领导
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结核病防治工作。
在学校发生结核病疫情时,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即为结核病疫情应急处置小组,结核病疫情应急处置小组责成市疾控中心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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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治科组织技术力量开展结核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三、防范措施
1、加强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结核病防病意识,保障师生健康。采取多种形式如:选择主题班会、观看宣传光盘、专题讲座、国旗下讲话、知识竞赛、写观后感、作文比赛、黑板报、橱窗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也可根据本校特点,开展具有特色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活动。以提高广阔师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2、在每学期开学后,组织学生对学校的环境尤其是教学区、生活区、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扫。学校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应进行空气消毒;并经常开窗保持场所内空气流通,以保证室内“微小气候〞符合卫生要求,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
3、及时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对有咳嗽超过两周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疑心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发动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4、每年对学生开展一次结核病预防性体检,体检率必须到达95%以上。预防性体检为有偿效劳,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在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时,发现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反响者,应转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x线胸片检查和痰检,对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者,应进行正规治疗和管理;对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未定诊为活动性肺结核者,要在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下预防服药。
四、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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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发现疑似肺结核或肺结核病人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向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后果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结核病爆发、流行,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等级和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等级共分四级,即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其启动条件是:当某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生一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结核性胸膜炎),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两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如在一季度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六、应急响应行动
1、对患者的处置
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教职员工),立即休学隔离治疗,由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与管理,传染性消失后,凭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校治疗,由校医或家庭督导员负责治疗管理,确保规那么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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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肺结核病人的抗结核药品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免费提供,有合并症需要用辅助药品者自费,参加新农合的病人辅助药品费或需要住院的重症结核病人按新农合规定给予报销。
2、应急响应行动
四级响应行动。对其密切接触者--教师、同班同学、和同宿舍的同学,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到达95%以上。
三级响应行动。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年级的同学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到达96%以上。
二级响应行动。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到达97%以上。
一级响应行动。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到达98%以上;之后在第三个月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进行第二次结核病筛查,筛查率到达99%以上。
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我市疾病控制中心组织实施。结核病筛查为有偿效劳,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
3、对重症感染者的处置:
在结核病筛查中,发现的重症感染者即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的学生,应给予自费预防性治疗,防止其以后发病。
4、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与效果评价: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由学校和结核病防治机构联合写出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同级教育体育局和卫生局存档,效果评价工作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年底前汇总报出,每年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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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责任追究
为防止结核病应急事件特别是
一、二级应急事件的发生,应建立责任追究制:
1、当学生发生可疑结核病病症或确诊为肺结核病人时,各级各类学校医生应积极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报告,并写出转诊单。学生得到医生告知未按要求及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由此而引发病情加重、感染他人的由该学生家长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校医未及时转诊超过两周者(以转诊单日期为准),那么按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追究校医的渎职责任。
2、各级各类学校应积极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和针对疫情发生而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如借故拒绝上述工作进程,学校主管卫生工作的副校长即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在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备忘录上签字,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校方承担责任。如果结核病防治机构在接到学校发生结核病疫情15天内,未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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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
(1)学校结核病防治应急处置预案
卫卫疾控(2023)1号
为了有效控制结核病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发生、流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2)二、组织领导
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结核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