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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韩非子 法家 思想 及其 现代 意义
韩非子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王颖: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202223-12-0512:39:37|分类:本科论文|字号大中小订阅 王颖 【内容提要】 战国末年韩非提出了以法来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法治思想,其思想中的“法〞、“术〞、“势〞相结合是突出的特色,于此之外韩非法治思想还具有很多不同于其它学派的特点,同时韩非子思想源远流长对现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值得我们不断探索法治根源推荐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 韩非子法治法术势 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中国历史上有重要思想意义和政治意义,到了战国末年,法家思想占了优势,法家中的杰出代表人物那么应首推韩非,他的言论突出代表了法家的进步思想。韩非是战国时期最后的一位哲学和政治思想家,他综合了前期的法家思想,在当时的乱世中,融汇并开展了道家、荀况以及商鞅、管仲等人的思想,缔造出一套独树一帜的法家理论,建立了“法〞、“术〞、“势〞想结合的法治理论。论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首先要辨明的就是“法〞、“势〞、“术〞三者的内容及关系。 在韩非子看来,“法〞是君主的制民工具,是为了君主造威严之势,“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906是说,法是官方公布的法令,有赏有罚,让老百姓遵守。对于“法〞,正如“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1]202358所说,法一经制定,就不容易改变,法不能模糊其辞,要让老百姓容易理解,便于记忆,这就是要防止朝令夕改。韩非子将“法〞摆在第一位,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他主张“立法 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1]512“守自然之道〞、 [1]52023“因道全法〞[1]513,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韩非子主张实行以法为准绳的信赏必罚原那么,以法稳定君位,确立国家秩序,最后使国富兵强,完成统一天下的霸业。所谓“术〞,就是君主根据臣下的才能授以官职,依其言论衡量其功绩,紧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才能,在韩非子看来,“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1]906“法〞、“术〞在维护君主的“势〞方面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术〞有利于君主更好地统治臣民,如何施术。用人授职乃是国家存亡的关键,衡量臣下应该以实际功绩和所提的建议为依据,考核其建议和功绩是否相符,言行是否一致,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罚。韩非子主张“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1]868君主要牢牢把握住术,将术藏在心中不让他人知晓,暗中控制臣下,将臣下的功绩归为己有。 “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1]20235韩非子对于势的定义:“势者,胜众之资也。〞[1]996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他锋利地指出:“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四,位卑也。千钧得船那么浮,锱铢失船那么沈,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1]52023。君王能够“制贤〞、“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韩非子再三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绝不可须臾松懈。假设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那么君反制于臣矣〞[1]111。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所以说,当君主要让老百姓心服口服,这就是从外部驾驭人臣的力量,君主掌握权威,那么依靠势来改邪禁暴,稳定国家。 “法〞、“术〞、“势〞三者相结合,有机地促进了君主地位确实立,以及国家的稳定,“法〞与“术〞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法〞的实施是以“势〞为根底的,君主对官吏说明法律,让其依其法律治理老百姓,而君主那么依靠术来管理官吏。而“术〞和“势〞的关系也可以认为是以“术〞稳固“势〞,君主只有通过加强对“术〞的管理,挑选贤臣才能稳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因此可看出韩 非子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从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国家稳定。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在战国末年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即将形成的形势下提出的,他的核心理论是通过加强君主专制,加强中央集权,具体而言,韩非子的法治理论就是为封建帝王提供统治方法的。韩非子思想中最本质的东西,法由君制定,法代表君的意志,法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韩非理想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的形式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1]121,“要在中央〞是指立法大权归统一的中央政府掌握,这说明诸侯分权的政治局面即将结束,郡县制将完全取代分封制。“圣人执要〞是说中央政府的权力,最后决定在皇帝手中,即实行君主专制。这种加强统治权的主张,是适合即将出现封建大一统的要求的,战国末期,诸侯争霸的局面已定,加强统一的中央集权已成为当务之急,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标志是君权,君权的削弱乃是中央集权的衰落,韩非认为君主应该“独断〞,“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1]736君权不能相分,也不能下放,国君一旦下放一点权力,臣下就会得寸进尺,最终会连君位都失掉,因此,包括制定法律在内的一切大权都应牢牢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臣下应该依法办事,决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种绝对的君权,成为我国历史上封建中央专制制度的理论根底,在封建社会维护了国家的统治,因而韩非子的主张就自然而然受到秦始皇以及历代君主的青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不单单是对前期法家思想的继承,更重要的就是在此根底上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为“法治〞思想赋予了新的特点。首先是“法治〞思想的成文性和公开性,韩非子在难三篇中说:“法者,编着之图籍,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1]868“编着之图籍〞是说法的成文性,“布之于百姓者〞指的是法的公开性,因此看来韩非子所说的法是一种公开的成文法典。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老百姓遵守的行为标准,那么法律就应以成文的形式出现,韩非子主张“法莫如显〞,要尽量让人们知道,以免不知法而触犯法律,做到家喻户晓。它是臣民的行为准那么,它是一种积极的防范措施,而不是一种消极的制裁手段,这些都是法治进步化的表现。 其次,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充分表达了时代性和稳重性并重的特点。法是全国人们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标准,应该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随意解释,使法矛盾,前后 不一致。保持法律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并不是意味着法律是亘古不变的而是随着时期和时代的变化而相应发生改变。韩非子强调实事求是,法应该有其实用的现实性,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变,最终使国家到达富强的境界。进而,韩非子说提倡的法又是“着于官府〞,“行于臣民〞的“宪令〞。可见它是一种君主的统治工具,是一种专制法。君主有制定法律和依法治理臣民的权力但绝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阶级法反映了贵族与平民女之间不平等关系,而专制法那么进一步提高了君主的地位,使他凌驾于群臣万民之上了。同时,韩非子所论述的法治中,并没有系统地拟定具体的法律条文,他只论述了法律的原那么与根本内容,而这也是专制法的另一种表达。二柄说:“明主所导致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1]111定法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如乎奸令者。〞[1]906可见,法作为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落到实处,不过是德赏和刑罚两大方面,德赏用来奖励守法有功的人,刑罚用来惩罚犯法之人。 韩非子主张加强法制教育,彰明法令,使法成为人们行动的准那么。五蠹中说:“明主之国,无国之文,以法为教;无先主之话,以吏为师。〞[1]202367他想要全国人们都知法,懂法,不触犯法律,总体目标是为了稳固君主的统治。同时,韩非子主张执法时对臣民一视同仁,信赏必罚,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有度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也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避大臣,善赏不遗匹夫。〞[1]88可见,除了君主拥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之外,所有的臣民一旦触犯了法律,都必须惩罚,不管是君主的宠臣,还是达观贵士,都不得幸免,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88。而小民如果有功,照样得赏。韩非子所说的法,虽然在适用对象上有所局限,没有包括君主在内,但在执行上,那么主张法权代替君权。它一方面比封建礼制更为专制,另一方面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带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韩非子的法治的思想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根底,结束了诸侯纷争的局面,深刻而广泛地影响到后世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后世用法律约束行为,推动国家的开展,都是对韩非子思想的继承和开展。 韩非子思想作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颗明珠,对现代社会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与时俱进,制备完整的法律体系 韩非子主张“法与时移〞,立法要适应社会的开展和时代的要求,虽然我们我处的时代背景与韩非子所处的时代背景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时代却在同样不断变化。因此作为现代法制运行首要环节的立法,也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废除,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开展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略,依法治国,首先有法,要立法,使法律在全国具有最高权威,将立法作为依法治国的根底,上升为法治民主建设的主要任务。 2、布之于众,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整个民族的法律意识的状况,对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韩非子强调,“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一旦制定,就要以成文形式出现,“布之于众〞,争取做到“家喻户晓〞;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都要学习法律。这种知法守法的思想,有助于国家秩序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今天我们仍应该将普法,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放在重要的位置,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人都能自觉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情。 3、法不阿贵,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韩非子提出,执法过程要公正平等,赏罚及时,这对我们的现在法制建设有值得借鉴的一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而严格高效地执行法律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活动,只有司法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取消凌驾于法律至上的各种特权,对干扰司法公正的一切势力绳之以法,中国才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 【参考文献】 [1]陈奇猷.韩非子集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2]陈奇猷,张觉.韩非子导读[m].成都:巴蜀书社,1990. [3]郭丹,陈节.中国古代文学史专题[m].上海:学林出版社,2023. [4]戴黍.“法〞、“势〞、“术〞——略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8(5). [5]王吉梅.韩非子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2223(4).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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