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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办公室
工作制度
办公室督查工作制度
为推动党和政府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督查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原那么
1、依法督办原那么。督查工作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2、分级负责原那么。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状况,由县政府组织特地力量进行催促检查;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依据领导授权或批示,可直接进行督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凡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督查;凡县政府领导批示给相关部门和县(区)的督查事项,由相关部门和县(区)负责督查;凡涉及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督查工作,由部门领导负责催促检查。
3、实事求是原那么。督查工作在深化实际,深化群众调查争辩,把握状况的根底上,全面、精确 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落实状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4、留意实效原那么。把留意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准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二、督查内容
1、党中心、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3、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4、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5、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6、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担当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
7、经县政府领导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方式
1、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进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或依据领导授权,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力量开展督查,依据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的要求,抓好督查落实。
2、重点督查与一般督查相结合。督查工作对全县经济社会进展主要预期目标任务完成状况、财税工作建设状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外,还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一些经济和社会进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督查,准时了解和把握工作进展状况,为县政府决策供应依据。
3、政府督查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督查相结合。承办督查事项的部门在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时,依据需要与可能,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以增加督查工作的透亮 度和权威性。
4、政务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各级监察部门要主动协作,乐观参与政府督查工作,围绕优化进展环境,推动效劳型政府建设,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效劳部门效劳承诺兑现等状况的监督检查,觉察问题,准时催促解决。
四、督查程序
1、督查事项的提出。依据县政府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由县政府督查室发出督查通知单,明确承办单位及办理时限。
2、督查事项的办理。承办督查事项的县(区)和部门在接到督查任务后,要认真准时办理。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准时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照旧解决不了的重大事项,准时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协调
3、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县政府督查室要准时跟踪了解办理状况,实行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督办。
4、督查事项的反响。为使督查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依据“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工作标准,承办单位要严格依据督查要求,按时反响督查状况,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县政府办公室通过督查专报准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县政府办公室(含督查室)督办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状况向交办领导反响;转交县(区)或部门的督办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状况向交办领导反响;由县(区)和部门协办的督办件,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状况向交办领导反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时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责任追究
1、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县政府领导的要求,负责对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2、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
3、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没有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督查任务或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在督查专报上进行通报批判。
4、对交办事项相互推诿、严峻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峻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按有关程序追究其责任。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