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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溪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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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溪镇 突发 重大 动物 疫情 应急 预案
顺溪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社会公共卫生和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行政村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单位分工负责、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做好控制与扑灭工作。 1.5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镇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指挥由相关分管副镇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农业、宣传、财政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镇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镇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以及 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和指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到位。 2.2镇指挥部办公室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镇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镇农办。 2.3应急处置机构 应急处置机构由镇农办和镇卫生计生局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组建和日常管理由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动物疫情发生后,由镇指挥部直接指挥。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镇农办: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 镇中心卫生院: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工作。 3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镇农办负责全镇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建立监测档案,镇林业局负责全镇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其他有关单位、各乡镇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监测重点包括:自然源性动物疫病、曾发生疫情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及疫情监测点的重点动物疫病。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各乡镇按规定上报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情况要及时与卫生单位交流信息。 3.2预警 镇农办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单位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3.3.1报告主体 镇农办主管本镇范围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各动物诊疗单位,应当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镇农办。本地可疑动物疫情及时向镇指挥部报告。 3.3.2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镇农办报告。镇农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镇农办要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县农业局,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3.3.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动物来源及免疫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村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本镇虽未发生疫情,但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镇农办也要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支援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主体 镇农办 (1)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划分疫区、疫点、受威胁区,提出应急处置的防控技术方案; (2)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相关单位报告疫情信息;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 (4)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发布封锁令的建议; (5)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6)按技术规范采集病料开展实验室诊断,或送上级指定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 (7)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 4.2.3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在镇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及较大(Ⅲ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机制,或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机制,或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机制后,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村级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镇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4.3.2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镇人民政府根据镇农办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镇指挥部依据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4.3.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决定,镇农办、镇应急办及市场监管等单位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检疫监督工作。 4.4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及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响应终止按国家、省及市相关规定执行。 (2)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镇农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指挥部宣布,并向县农业局报告。 必要时请求上级兽医行政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应急处置 5.1疫点疫区的封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镇农办应当立即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镇指挥部要及时报请镇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封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免疫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5.1.1疫点的封锁 (1)严禁人员、车辆任意出入和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运出的,须经镇农办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运出; (2)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置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5.1.2疫区的封锁 (1)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落实人员和消毒设备,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 (2)停止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停止动物配种; (3)对相关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者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 (4)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和饲养管理规范; (5)疫区内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垃圾、废弃物要专人清理,集中堆放,在镇农办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6)对封锁区内畜舍、环境、道路每天进行全面消毒。 5.1.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性措施,建立免疫带,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镇农办以及各相关行政村要严密监测疫情动态。 5.2染疫动物的扑杀处理 疫情发生时,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镇农办对染疫动物的勘验结果,作出强制扑杀决定,并组织乡镇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染疫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处理。 5.2.1扑杀 (1)由镇人民政府将疫病扑杀决定书面告知畜主,详细载明扑杀和销毁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场签字。行政扑杀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有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扑杀的执行; (2)镇指挥部及时组织扑疫队伍,按规定时间到场执行扑疫任务; (3)扑杀、销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由派出所作证; (4)染疫动物活体不得转移,必须就地以不放血方法致死,经消毒后,用不漏水用具运装,送往指定地点无害化处理。 5.2.2无害化处理 (1)扑杀的动物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Ⅱ16548-2006)处置; (2)污染饲料、粪尿、垫草及其他没有再利用价值的物品,进行集中发酵或焚烧处理,其他物品经消毒后再利用。 5.3封锁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处理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没有新的疫情发生,进行终末消毒,经镇农办验收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5.4其他措施 5.4.1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监控 镇农办、镇派出所、市场监管等单位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流通监控措施。 5.4.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必须配备应急工作所需的消毒药品、消毒设备以及防护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对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其他必须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配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5.4.3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单位必须采 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动物疫情向人传播。对已经发病的群众,指定专门医院实施救治,确保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5.4.4宣传教育 农业、卫生、宣传等单位要加强合作,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防控方法,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5.4.5治安管理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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