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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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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完善 公立 医院 药品 集中 采购 工作 指导 意见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22日)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促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成功,规范药品流通领域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现就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当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落实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制度。增强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优胜劣汰。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一)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1. 落实带量采购,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个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医院用药需求,合理编制集中采购药品清单。根据药品定价分类和质量要求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2.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通知编制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兼顾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要将通过2010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仿制药达到国际水平,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作为重要重要指标。只有经济技术标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在商务标评审中,同一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则全省医院要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采购,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充实和完善药品采购政策。 (二)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三)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由医院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 (四)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统一定价;民族自治区域内配备使用相关民族药,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招标定点生产。 (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坚持公开透明,网上交易,采取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等办法。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招标平台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汇总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预算,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合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等。其他药品也应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备案采购。鼓励省际间区域联合采购,鼓励医联体、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 三、改进药款结算方式 (一)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医院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及时限,结算方式和时间等内容。合同供货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采购量。鼓励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探索设立履约保证金或在线融资、在线支付等方式,保障购销公平、及时供应、及时支付。 (二)规范药品集中支付。医院要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实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在医保、新农合资金按月提前拨付、按月及时足额结算的前提下,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随着现代医药物流业的发展,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避免因资金链过长,占压或挤占资金,影响生产和供应。 四、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行委托有配送能力的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减少中间环节。鼓励生产企业分别与医院结算药品费用,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备案。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将在平台上备案和医院选择的药品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布,接受查询和监督。 (二)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合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配送应逐步实现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三)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进行考核督导,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医院因此不得已使用其他企业替代药品,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 五、规范采购平台建设 (一)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承办药品招标、谈判等事务,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二)加强国家、省级药品采购数据库和平台建设。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国家与省级平台、省级平台之间、医院与省级平台、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采购平台要面向各级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全面提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评价、统计分析、数据监管等方面的能力,及时收集分析药品采购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大力拓展网上集中支付结算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四)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及时公布在药品采购平台注册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信息。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许可证、GMP(GSP)认证、企业生产规模、行业排名、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信誉度以及不良记录等,引导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理双向选择,妥善回应舆论和社会关切。 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一)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对超常使用的药品和辅助用药重点监控。建立医师约谈和处方点评制度。发挥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药品剂型、规格 、包装标准化。 (二)完善短缺药品检测和预警机制,以省(区、市)为单位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收集和反馈药品供应信息,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三)严厉查处医院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行为,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等级评审和复查工作中。对医院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违反合同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降级等处理。涉及腐败行为、商业贿赂的,要依法惩处。 (四)推进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药品采购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鼓励两会代表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药品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加强督导。 (五)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全配送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及时公布不良记录。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加强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监督。 (六)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核算的本地区药品市场平均价格。对国家谈判,省级公开招标采购,医院议定成交确定的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审核,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跟踪和全程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严肃查处和打击伪造、虚开发票、挂靠、走票等违法行为。 七、组织落实 (一)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加强对采购机构以及医院的监管和指导,定期开展评估、确保药品采购工作顺利实施。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全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密切跟踪研究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委善处理因药品集中采购产生的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对医院和零售药店药品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科学测算、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和价格改革,发挥医保、价格等政策杠杆作用。探索制定医保支付基准价格。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强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加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三)加强廉政建设,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用制度管事管人,规范采购程序。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和专家队伍培训,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风险防范,实现分权制衡,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 (四)加大舆论引导。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药品集中采购的意义、措施和成效,积极引导 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案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及时安全势在必行。为确保及时、有效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 **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包括:***(药库主任)、**(药房主任)、**(麻醉科主任)、 **(护士长),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汇总供应短缺药品信息  根据我院的临床需要,结合本地的传染病发病情况以及急救药品使用供应情况,及时作出药品的需求品种、数量信息,及时做出方案,尽早提出购置计划。  3、对需购药品按照药品购货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临床治疗需要,调整库存,要做到程序便捷、急用急调、保障使用。  4、加强对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监管力度,严把质量关,确保临床用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  5、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责任分工明确,本着为人民群众健康及时、充分提供安全有效药品的原则,切实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 江苏: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江苏省卫生厅厅长王咏红说,2013年,江苏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多部门联合打出“组合拳”,从廉价短缺药品的生产、采购、储备、供应、定价、使用和报销等各个环节着手,着力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高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      一、明确短缺药品范围并实行分类管理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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