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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问责
条例
全文
征询责条例全文
篇一:中国共产党征询责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征询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准和强化党的征询责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征询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深化贯彻x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规划,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立,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查,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催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征询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那么: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征询、征询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征询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查在党的建立和党的事业中渎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视责任和领导责任。
征询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征询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截了当主管的班子成员承当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xx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征询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道路方针政策、党XX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立、政治建立、文化建立、社会建立、生态文明建立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峻征询题中领导不力,出现严峻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峻损失,产生恶劣阻碍的;
〔二〕党的建立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松散,党性特别是理想信念主旨教育薄弱,XX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立流于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征询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减弱党执政的政治根底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视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视乏力,该觉察的征询题没有觉察,觉察征询题不不处置、不整改不征询责,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渎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征询题严峻,造成恶劣阻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征询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征询责的渎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征询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实在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渎职失责,严峻违xx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征询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判,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渎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展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渎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
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渎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查纪律责任。
上述征询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征询责决定应当由党XX或者有治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展征询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征询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征询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征询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催促执行。有关征询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征询责决定材料归入被征询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遭到征询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征询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化检查。建立健全征询责典型征询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征询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征询责,对渎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峻的,不管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征询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XX各部委,XX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按照本条例制定施行方法。
XX军事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XX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征询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二:【2023遴选公务员复习材料】中国共产党征询责条例全文发布,公务员必读!
篇三:中国共产党员征询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征询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准和强化党的征询责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征询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深化贯彻xxxx系列重要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规划,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立,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查,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催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征询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那么: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征询、征询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征询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查在党的建立和党的事业中渎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视责任和领导责任。征询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征询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截了当主管的班子成员承当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xx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征询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道路方针政策、党XX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立、政治建立、文化建立、社会建立、生态文明建立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峻征询题中领导不力,出现严峻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峻损失,产生恶劣阻碍的;
〔二〕党的建立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松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主旨教育薄弱,XX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
作风建立流于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征询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减弱党执政的政治根底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视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视乏力,该觉察的征询题没有觉察,觉察征询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征询责,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渎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征询题严峻,造成恶劣阻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征询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征询责的渎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征询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实在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渎职失责,严峻违xx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征询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判,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渎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展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渎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渎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查纪律责任。
上述征询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征询责决定应当由党XX或者有治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展征询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征询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征询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征询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催促执行。有关征询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征询责决定材料归入被征询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遭到征询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征询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化检查。建立健全征询责典型征询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征询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征询责,对渎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峻的,不管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征询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XX各部委,XX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按照本条例制定施行方法。
XX军事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XX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征询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