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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大检查“五查”内容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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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 大检查 内容 新编
平安大检查“五查〞内容 (一)查领导。检查各级领导贯彻落实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平安生产的工作部署的情况。 具体内容:检查贯彻电业生产“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情况;检查亲自批阅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的会议、文件、指示的情况;检查执行平安生产责任制、反违章制度和平安奖惩规定的情况;检查职工培训、平安教育、执行反事故措施方案和平安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方案(以下简称“两措方案〞)等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检查是否能定期进行平安生产分析,检查是否按要求深入生产现场或参加基层班组的平安活动;检查对长期存在的平安隐患是否重视并组织消除了;对有关事故是否按规定亲自参加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那么对待事故等。 (二)查思想。检查全体员工是否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完本钱职工作和严格执行平安规程的情况。 具体内容。检查是否按要求认真开展平安学习,学习事故案例是否开展讨论、提炼“关键词〞,对事故原因和暴露问题是否能准确表述,是否结合本岗位实际制订了防范措施;检查各岗位掌握平安工作守那么和“两条红线〞的情况,检查在操作和作业中执行“安规〞、平安工作守那么是否存在贪图省事、敷衍应付的不良倾向和无视平安的经验主义行为。检查作业平安风险分阶段控制工作是否落到实处。 (三)查管理。检查各项管理工作是否按照规程规定、规章制度开展,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管理工作是否形成闭环。 具体内容:检查平安保证体系和平安监督体系是否职责明确,工作到 1位;检查两个体系在管理中是否严格执行省公司平安生产内控“管理规定;检查平安管理各项工作是否做到闭环控制;检查“两措〞方案在编制、执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各类平安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平安性评价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反违章和“三面红旗〞竞赛评比开展情况。 (四)查规程制度。检查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科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具体内容。检查设备变更或上级规章制度修编后,现场规程和对应的规章制度是否及时补充或修订;检查是否按要求及时复查、修订规章制度并在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检查管理层执行平安生产“内控〞管理规定、各专业反事故措施、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安规“、事故调查规程、电网调度规程等规程制度的情况;检查执行层对“安规〞和“两票三制〞,以及现场规程、劳动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查设备隐患。供电单位查输变电、配电、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的事故隐患;水电单位查大坝、水工、发电、变电设备的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查重大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事故隐患。此外各单位还要查交通、消防和平安工器具的事故隐患。 第二篇:煤矿平安大检查检查内容煤矿平安大检查检查内容 一、证照 1、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 2、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建设矿井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工程核准(或批准)文件,或者列入省级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 4、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XX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5、建设矿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平安设施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进行评审。 6、主要负责人取得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平安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平安办公会议制度,平安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平安生产法第4条、煤矿平安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第6条规定。 2、建设矿井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平安标准(aq120233-2023)4.3、4. 4、4.6等规定。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平安承担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平安标准(aq120233-2023)4.3、4. 4、4.5、4.13等规定。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平安等承担监理责任,符合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平安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23)153号)文件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 3、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符合平安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平安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第6条规定。 4、建设矿井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制度,符合煤矿建设平安标准(aq120233-2023)4.3等规定。 三、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 1、配备矿井“五职〞矿长,配齐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平安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第6条规定。 2、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平安生产法第27条、煤矿平安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4、一般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9条、平安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四、问题整改及自检 1、自检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平安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3)6号)明确的井工煤矿平安自检表露天煤矿平安自检表要求组织开展自检自改工作,隐患和问题整改做到“五落实〞。 2、平安体检〞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做到“五落实〞。 3、见附件4“国务院安委办暗查暗访问题汇总表〞 4、“平安体检〞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五、平安监控系统 1、建立健全平安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控系统功能完善。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标准(aq202329-202223) 4、9的规定。 2、平安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标准(aq202329-202223)8.4的规定。 3、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498条、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标准(aq202329-202223)6的规定。 六、瓦斯防治 1、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175条规定。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6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23)26号)第19条要求。 2、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第59条规定。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9条规定。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那么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8条规定。 3、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预抽瓦斯应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标准(aq202350-20222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平安规程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 4、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剩余瓦斯含量和剩余瓦斯压力指标,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1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 5、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否那么须对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报告,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标准(aq202350-202223)9.2的规定。采煤工作面应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5条、第96条、第97条规定。 6、有以下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稳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稳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或者煤层稳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7、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检验孔数不得少于3个,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采煤工作面应每隔2023-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9条、第20230条、第20231条规定。 8、采取的平安防护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0232条、第20233条、第20234条、第20235条、第20236条规定。 9、应当对瓦斯抽采根底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确保抽采达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七、水害防治 1、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严禁存在重大灾害不治理盲目组织生产。 2、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283条规定。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那么,加强探放水工作。 4、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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