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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公路
养护
管理办法
11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法2023年.1.1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那么,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1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那么。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局部)。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2023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鼓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鼓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养护管理
2第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平安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平安。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方案应当结合通行平安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标准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标准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开展。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效劳、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那么,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根底,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平安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平安、交通平安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平安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3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大型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2223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方法(交公路发(202223)43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XX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方法(1)XX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为广阔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平安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依据公路桥修养护标准、XX省公路桥梁检查管理方法和有关公路桥梁检查标准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省县、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交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撤除。
第二章桥梁工程师职责
第六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的交通土建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当的施工和设计经验;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可放宽为交通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须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以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
职责:
(一)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桥梁的检查报告。
(二)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提出县乡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工程年度方案,并负责方案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审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年度方案;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第八条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
三、
四、五类桥梁的病害状况。
(三)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日常养护质量,注意观察桥梁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桥梁损坏情况。
(四)提交辖区内桥梁养护年度工作方案,并对桥梁养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