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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知识产权
立法
目的
浅谈
我国
完善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完善】
。目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也随着日益凸显,因此,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不断提高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的根本理论和现状,阐述了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促进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产权法
一、我国知识产权的根本理论
知识产权指的就是个人或者组织者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同时知识产权能够使持有者享有独占的专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经济、文化开展的重要特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知识的创新和生产已成为先进科学技术的重要手段。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状和缺陷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于20世纪80年代初起步的,由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部门法组成,它们和民法通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组成我国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在起步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所以,其社会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和现在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
(一)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一系列不同的单行法组成的,从整体来看,缺乏完整的体系,也导致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缺乏整体性和内在的协调性。从本质上来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几种表现形式,具有内在的逻辑性,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来说都是相同的。所以,相对于表现形式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其在立法上应当具有协调性和关联性,从长远来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三大部门法应当合并在一起,组成统一的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有效地防止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的缺陷。
(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层次比较多,导致法律效力有差异,同时也被弱化
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三个不同层次组成,除了民法通那么和三大部门的法律以外,还有比较多的行政法规。由此可以看出,其立法层次不统一,导致各个层次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异,使得法律效力的差异和效力弱化同时存在。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在立法上,都要具有明确的层次性,准确科学的反映出其法律效力,不能用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来代替国家的根本法律,从而导致法律权威性被弱化。我国自改革开放初期以来,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现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有必要对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体制作一些改进,改变其法律法规由多个部门相关法规构成,立法层次不清的状况,也要对公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统一其立法层次与法律效力,从而使知识产权法系统化和法典化,发挥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三)知识产权法过于原那么化,具体操作性不强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条文较少,内容相对简单、原那么,缺乏细致性,具体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当中,就缺乏对知识产权法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从而就会影响公众的知识产权行为和司法人员的裁判准那么,也就降低了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效果,并且阻碍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正常发挥,所以,知识产权法的统一比较复杂,同时,在立法上要讲求法的细致性、具体性与可操作性,防止条文的形式化和简单化。
(四)知识产权立法与最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差距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开展与完善的前提,近代以来,世界科学在生物技术领域、基因工程技术领域、集成电路技术和信息与数字技术等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使得知识产权法有了很大的开展,同时也扩大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领域,很多新的客体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也增加了一大批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还有巴西、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也都有了新的立法动态。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明显很落后了,还有一些领域没有涉及,而且,我国虽然已经参加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使得这些公约在我国的实际效力受到影响。
三、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现状的对策
(一)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体系根本呈现单行法,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开展,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把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单独的学科或者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是我国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法进行立法的完善,走向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必然趋势,我国要走向知识产权标准化、国际化,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共同来融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大体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按照国际化标准来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同时,应当要有与国际社会协调一致的立法思想。
(二)加强立法保护,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现状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而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性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所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立法上,要具有明确的层次性,要准确的反映出它的法律效力,使知识产权法律要有权威性;要对知识产权立法体制进一步的改变,统一其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要使知识产权法系统化和法典化,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三)提高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法制观念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兴旺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不仅与我国的立法机关有关,还有认识上的原因,也就是企业和个人的普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的竞争,是高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国要想在剧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就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中国与国际接轨不仅是制度上把国际公约国内化,并且还要伴随着更深层次的现代知识产权法治观念的国内化,只要大家对移植法有了认同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在我国获得普遍遵守,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法立法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需要我们的理性思考,需要多方面的综合考虑,需要发挥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作用,积极的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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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慧.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23(4).
[3]孙尚南.论中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3(5)
作者简介。成淑萍,陕西渭南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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