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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财务管理
促进
合作社
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群体农民组织起来闯市场,把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有效制度安排,是目前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新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公布,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一个依法推进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其经营宗旨具有追求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内容,能最直接反映合作社的思想宗旨,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灵魂,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非社员参加的关键制度安排,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开展、壮大的关键。分配制度的重要性与目前的研究现状相比,明显滞后和不相称,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迫切需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机制设计。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典型调查,对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现状及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探索在我国农村现实经济社会条件下,即讲求效率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角色成员积极性,又能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弱者追求社会公平目标的利益分配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上是一种使用者拥有和控制并根据使用进行分配的企业形式。合作社产权结构的同质性是合作社实现成员民主管理、资本报酬有限、盈余按惠顾额返还的根底,而河北省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条件是资本和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才相对于劳动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依托能人大户、龙头企业、或农技部门组建,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异质性的产权结构,表现为合作社股金集中度普遍较高,社员中出现大股东社员和小股东社员,核心社员和非核心社员,投资者社员和生产者社员的差异,合作社中的优势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控制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自然倾向于优势股东,按股分红的比例远高于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国家财政扶植资金及带来的收益也根本为合作社的大股东所得。针对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的这种现状,本文提出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式应在借鉴经典合作社利益分配经验;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利益分配的规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那么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的产权结构,采取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对于比拟经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资本报酬有限原那么、盈余按惠顾额返复原那么进行分配,对于有股份化倾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一社两制〞的分配方式,即对外来资本和社会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那么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和国家财政扶植资金的权益分配应更注重公平,以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为主结合社员所占股金比例进行分配,并划分到社员个人账户中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追求社会公平的目标。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还处于初创阶段,现阶段在合作社利益分配中先用一局部公平目标换取效率,鼓励合作社开展起来,再挖掘普通社员占有的资源优势增加普通社员在合作社所占股份,并吸收新社员和通过股权转让使大股东减持股份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优势股控制合作社的状况,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更好地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追求社会公平的经营目标。
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开展
近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合作社的迅速开展,合作社的收入和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其财务管理工作的问题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开展。 2023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以社团形式管理的合作组织,也不同于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有着以下特点:
〔一〕股份相对平均化,管理具有民主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和会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平等的,因此对单个社员的持有股金设有限制,防止一股独大,防止合作社因资本的多少而被少数人控制;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根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由成员大会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定期公开财务运行情况,年终召开大会公开一年的收益情况,保证了每个社员的知情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设立账户实行分别核算
成员账户是指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积累量化到户。成员账户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是确定会员附加表决权的依据;是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的依据;同时方便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事项。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属性所决定的。以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
根据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局部利润。
二、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视财务管理,有的形同虚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初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几乎就是空白。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经营业务比拟少,加上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另一方面,缺乏财务监督,财务公开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合作社成员的财务知识欠缺,财务监督意识比拟淡薄,合作社的财务公开也大都是形式上的公开,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或者公开总帐,不公开明细帐,难以让成员对其监督。
〔二〕资金筹措困难,使用随意性大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渠道有社员股金和经营积累、金融机构贷款、合作社向社员〔主要是理事会成员〕及民间借款。从会员股金的筹措来看,合作社大都以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组成,原始资本积累非常有限,加之认识上的原因等,社员入股的资金量一般都比拟小;从金融机构贷款来看,合作社融资的主要渠道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力量大多较为薄弱,盈余很少,自我积累能力相对缺乏,难以提供抵押物,在信用社申请贷款也十分困难;从向社员借款和从民间借贷来看,民间借款利率高,合作社难以负担较高利息支出。狭窄的资金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使得许多合作社资金严重缺乏,难能扩大经营规模,不能及时地更新技术设备,从而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成长。
但合作社在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中却存在较大问题。尽管资金相对十分有限,但很多合作社在使用过程中随意性却很大,资金管理也不标准。如盲目投资,非生产性开支没有标准,货币资金有的存在个人银行帐户上,甚至还有把现金存放在家里的等,造成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有限的资金难以发挥作用。
〔三〕会计核算不标准,审批手续不完善。
由于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尚未出台。目前局部合作社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导致监督控制机制不健全。有的即使有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但未形成完整的约束体系,从而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主要表现在:
一是无统一的财务收支票据,原始凭证杂乱。现在许多地区管理部门未统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票据使用,各种收据、自制单据、白条大量存在,有的自制单据甚至缺乏必须的要素,有的在吸收会员股金时甚至不给会员入股的收据。
二是账簿设置不完整,帐务处理不标准。有些合作社只设有总账,没有明细账;有的只设现金流水帐〔收支登记簿〕;有的干脆不做帐,搞成“包包烧〞〔只保存收支单据〕;会计分录处理错误等等。
三是审批手续不完善。有的有经办人无审批人、有的有审批人无经办人,有的甚至无经办人也无审批人,有的自用自批。
〔四〕缺乏民主监督机制
民主管理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重要特征,但有些合作社实际却不民主,如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不经过集体研究;一个人或者个别人说了算;年终不开社员大会;财务帐目不公开等。造成社员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不了解,社员意见多,引起内部利益冲突。
〔五〕利润分配不按章程办事
合作社的章程中一般都规定有关于盈余如何分配的条款,但有的合作社有较好的经营收益却不向社员分配利润,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拿出小局部收益向社员分配,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不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分多分少,怎么分全由理事长一人说了算。对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的比例随意制定,有的只付股息不分红。还有一些合作社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社员参与合作社的交易,购置化肥等生产资料,将农产品交给合作社出售等,合作社只付给社员较优惠的价格,除此之外社员一无所得。
〔六〕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当,会员未能享受到政策实惠
目前合作社可以从农业部、财政部、各级地方财政等渠道获得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但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资金使用用途不按报批的实施方案执行。由于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中往往有配套资金的要求,为了得到财政扶持,合作社在申报一些难以到位的配套资金来源填报上去,但由于配套资金实难到位〔其中还有一些是属于假配套〕,实施方案中的任务难以完成,于是就将扶持资金用做它途。
二是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有的合作社未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明细帐,有的合作社甚至未将专项扶持资金纳入财务核算,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去向不明,形成的固定资产权属不清,加之个别合作社领导人行为不端,最终导致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好,有的甚至白白流失。
三是有的地方还存在着管理部门从中渔利的现象。有的管理部门在替合作社上报申报材料之时,与合作社就形成心照不宣的默契,合作社在得到财政扶持资金后,再以各种方式交给管理部门。这样合作社使用资金减少,实施方案更是难以完成。
以上这些情况明显是不利于合作社开展的。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财务管理工作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否那么将会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
三、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建议
合作社法为合作社财务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合作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依法标准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扶持资金,将扶持资金记入社员账户,保证这局部资金专款专用,不被私分或移作它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等,保证合作社财务依法标准运行。要按照以上要求重视和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良好开展环境。
〔一〕加强宣传,寻求最适宜的财务管理方式
一是加强合作社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让社员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为什么要关心合作社财务运行情况,进一步弄清楚合作社如何进行利润分配、使用是否合理,激发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热情。
二是帮助合作社寻求适宜的财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委托村财〔乡〕镇管办公室代理会计业务。合作社在成立初期,一般很少有经营活动,所以收入很低,如果专门聘请会计人员,难以负担财务管理的本钱。目前大多数乡镇都实行了村级财务乡〔镇〕代理的做法,合作社可以委托村财乡〔镇〕管会计核算中心对合作社进行代理记账,减少合作社单独聘请专职会计的本钱。也可以实行国家财政拨付管理费用,由农经部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