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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当前经济形势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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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当前 经济形势 促进 就业 工作 意见 新编
当前经济形势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稳定的就业局势,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223)2023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2223)2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暂时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欠费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2223年之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须经工会或职工同意,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核准缓缴的单位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根据宁政发(202223)22号文件精神,从202223年1月起至202223年内,将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为1%(个人缴纳比例不变)。根据我县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在202223年内,从202223年5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8%降为7.5%(个人缴纳比例不变),企业工伤保险在现行的缴费比例根底上降低0.1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1%降为0.9%。 三、努力降低企业用工本钱 困难企业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脱产半脱产培训的,应采取与职工协商约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修改分配制度等方式,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因工致残5—2023级“老工伤〞人员,从202223年5月1日起,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适度提高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提高到20230元/人次;其中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80元/人次;免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并签订三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提高到80元/人次。公益性岗位和商贸效劳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在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202223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局部。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并参加考核鉴定的,在202223年内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法院已受理进入重整程序、职工生活确无保障、以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给困难职工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积极开展就业援助 广泛采集和挖掘空岗信息,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目录,公益性岗位资源优先用于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就业需求。通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开展就业援助,实施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一对一〞就业帮扶,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延续有关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按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按我县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费的202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七、实施特别职业培训方案,缓解阶段性就业压力 开展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指导培训,按照每人30元给予补贴;引导和鼓励本县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初中毕业生培训期为一年,高中毕业生培训期为半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202223年内分别给予1200元、600元培训补贴;继续大力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开展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业按规定提足用好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开展以提升技能等级为主的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提高。 八、实行劳资平等协商,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宽松环境 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缺乏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2023%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202223年内,企业需一次性终止解除劳动关系50人以上的,应提前15日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需要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加班费,如及时、集中支付确有困难的,经平等协商可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尽可能采用简易程序,做到速调、速审和速裁。坚持教育整改与处分相结合,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处理做到事前告知,注重整改,实行初犯不罚、轻犯不罚和整改到位不罚,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和谐宽松的开展环境。 九、指导企业合理制定工时制度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因企制宜制定工时制度,在符合根本条件、方案切实可行、劳动者权益又能得到充分维护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县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为企业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调节工时、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本钱支出,提供就近就便快捷的效劳。 十、建立就业失业监测信息直报及应急处理机制 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动态监测制度,实施农民工返乡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制度,对农民工返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监测,重点监测用工人数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数量增减、降薪、放假待工等情况。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镇(区)XX县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响,积极介入,妥善处理。要特别重视和处理好关停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行欠薪报告制度,凡企业连续欠薪两个月或累计欠薪达三个月以上的,由企业将欠薪情况报所在地镇政府XX县区劳动保障局;所在地镇政府要加强对欠薪企业的管理,制定相关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由县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地税等部门商定后报县政府。 各镇(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效劳意识,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定期联合分析协调制度,掌握实际情况,落实工作应急机制,紧抓工作主动权,打好应急主动仗,努力减小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不利影响,确保我县就业局势根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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